根据我院和静宜大学签署的合作协议,决定启动2017-2018学年秋季赴台湾静宜大学联合培养生项目选拔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院校
台湾静宜大学(详情请见www.pu.edu.tw),专业必修课程由学院统一安排,另可自主选修若干课程。可登陆静宜大学课程查询系统http://alcat.pu.edu.tw/2011courseAbstract/main.php查询校内开设的课程(可参考106年度第1学期课程)。
二、联合培养生专业要求
法学、行政管理、社会工作
三、联合培养学习期限
2017年9月至2018年2月
四、报名资格
1.社会工作:2015、2016级在籍学生;法学、行政管理专业:2015、2016级在籍学生;
2.学业成绩优良,学分平均绩点3.0以上;
3.身体健康;
4.有较强的自我约束和管理能力;
5.无拖欠学校的学费、图书、宿舍费,有学费贷款的要经所在银行同意;
6.父母同意;
7.符合接待学校的入学要求和其他规定。
五、报名时间
宣讲会:3月31日(五)中午12:30-1:30,乐育楼A座一楼。
报名截止日期:即日起至2017年4月10日(一)17:00前将报名资料提交至教务办公室。
说明:学校交换生项目与学院联合培养项目可以同时申请,如被双方录取,可自由选择参加其中任一项目。
六、报名资料
1.申请表(见下载专栏)
2.身份证复印件
3. 户口本复印件(首页及户口页)
4.在学证明(在学校教务处开具)
5.历年成绩单(在学校教务处开具)
6.四六级考试成绩单复印件
7.家长同意函(见下载专栏)
七、选拔方法
学院根据学生报名情况,坚持“择优选拔、宁缺毋滥”的原则,由遴选委员会组织遴选,本年度共选派15名学生赴台进行联合培养。遴选委员会主任:肖杰,成员:张宗卿、沈淑珍、刘世强、袭亮、杨志伟。
八、其他事项
1.我院学生赴台湾静宜大学联合培养,属于交换学习性质,不获取台湾地区院校的学位,修读完相应学分颁发项目结业证书;根据《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学分互认暂行管理办法》(师<珠>校办发〔2011〕9号),我校承认学生在台湾静宜大学修读的相应课程和学分;
2.学生赴台联合培养期间的相关事宜,参照学校颁布的《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交换生管理暂行办法》(师<珠>校办发〔2012〕5号)执行;
3.根据《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赴境外学习期间学费缴纳办法(试行)》(师<珠>校发〔2011〕33号)缴纳校内学费,另须缴纳台湾地区院校的学费(约合人民币1万元/学期),并须自行负担住宿费、旅费、书籍费、交通费、护照费、签证费、体检费、保险费和其他属于个人支出费用。
九、咨询方式
联系人:刘老师,0756-6126070
法律与行政学院
2017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