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暂缓就业?
毕业生由于某种原因暂不考虑办理派遣手续时,可以由个人向学院,学校提出暂缓就业申请,经同意报广东省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批准后签订暂缓就业协议书,经批准,毕业生的户口及党籍暂留学校,档案由广东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集中保管,暂缓期为两年。暂缓就业期间,落实就业单位者,可按照有关就业程序办理就业报到证手续,逾期未落实就业单位者,其户口和档案转回生源地自谋职业。
二、什么情况下可以考虑办理暂缓就业?
1.已经与用人单位签订协议书,但在5月25日前仍未得到用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审批(接受函)的毕业生;
2.有就业愿望,但在5月25日前仍未找到就业单位而档案户口又不愿意迁回生源地的毕业生;
3.有就业单位,单位暂不解决档案,户口的毕业生;
4.派遣前接受单位仍在考察试用阶段而尚未确定接收的。
特别说明:
办理出国留学(出境)的毕业生,结业生不能办理暂缓就业。
三、申请暂缓就业的时间及程序
毕业生申请暂缓就业的时间是:5月25日前,学院汇总后于5月29,30日上报校就业指导中心受理,逾期不候。如果有学生已经确定办理暂缓就业,请尽快到学院找闫为国老师办理。
四、毕业生申请暂缓就业的程序:
五、申请暂缓就业的毕业生应注意的问题
1.办理申请暂缓就业的毕业生,在档案移交到广东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保管后,毕业生如果要解除暂缓就业,须由本人到广东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地址:广州市农林下路72号之-3楼)办理解除手续,领取报到证后再凭报到证到户口所在地迁移户口。
2.暂缓就业的期限为两年,逾期不办理解除者,其档案将由广东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转回生源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
3.申请了暂缓就业的学生毕业后不再享受在校生的任何待遇:在暂缓期限内,如果毕业生有违法违纪及民事纠纷、劳动纠纷、债权债务纠纷,所引起的法律责任后果由毕业生自己承担:毕业生如被劳动教养或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广东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将取消其暂缓就业资格,把其档案直接转回生源地就业主管部门。
4.暂缓期限内,如果毕业生需要办理与就业、升学无关的证明(如《失业证》《未婚证》《计划生育证》等),必须解除暂缓就业协议,并办理把档案户口转回生源地的有关手续,毕业生所需证明需回生源地办理。
5.暂缓就业期间不能计算工龄及办理职称的评审。
6.暂缓就业的毕业生因错过应届毕业生就业最佳时期,将会面临更大的就业压力,不仅可能会受到用人单位的歧视,还须与更多的毕业生竞争而增加就业压力。
六、解除暂缓就业的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