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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关于受处分学生申请学士学位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8年05月21日 点击次数:


各院系:

根据《北京师范大学授予本科生学士学位推荐工作实施方案》的规定,曾受记过以上(含)处分且无显著进步表现者,不受理推荐授予学士学位。经学校主管领导批准,现就我校受记过及以上处分学生是否授予学位的问题,提出以下处理意见。

一、符合以下条件者,允许申请学士学位

1、符合《北京师范大学授予本科生学士学位推荐工作实施方案》规定的其他各项推荐条件;

2、对所犯错误有深刻反省和认识,受过处分后没有再发生违纪现象,各方面表现较前确有明显进步。

二、属于以下情况之一者,要从严掌握

1、受处分的原因不属于一念之差或违反一般行政纪律,而是属于与思想品德有关的重大原因;

2、按照学生违纪处分条例规定可以开除学籍而由于各种原因已做宽大处理的。

三、申请与批准程序

1、受过处分的学生本人可以填写《受违纪处分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审批表》,同时提供个人情况书面汇报一份。

2、各学院组成有主管教学院长、总支书记、副书记等在内的五人委员会,在认真听取党总支、班主任及有关方面意见后,以投票表决方式通过同意授予学位或不同意授予学位的意见。同意授予学位的,由主管教学院长签字后上报教务处。

3、由教务处牵头,组成主要由教务处、学生处、评估办公室、就业指导中心等各有关职能部门同志参加的五人委员会,对各学院提出的建议授予学位的受处分学生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核,以投票表决方式通过同意授予学位或不同意授予学位的意见。同意授予学位的,由教务处处长签署意见后报分校学位推荐委员会,并在分校推荐委员会讨论时做专门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