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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08——2009学年度缓交学费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8年08月20日 点击次数:


各位同学:

经学院经济困难学生资格认定小组研究,我院2008——2009学年度学费缓交的学生名单已确定。凡未接到学院电话通知的同学,均须按照学校规定时间(8月31日前)缴清学费。接到缓交通知的同学,本次可以在经批准的数额范围内延缓缴纳学费,但必须于缓交截至日前缴清全部学费。特此通知。

法律与行政学院

008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