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高新区扶持大众创业暂行规定
发布日期:1970-01-01 点击次数:0
第一条 为激发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热情,加大自主创业扶持力度,加快新型创业载体建设,根据区党委、区管委会《关于实施引进培育人才 “凤凰计划”的意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高新区主园区创办的初创期小微企业,以及设立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创业苗圃、创客空间等新型创业载体的高校和企事业单位。
第三条 符合条件的初创期小微企业,可享受一次性8000元的创业资助。
第四条 申请创业资助的初创期小微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高新区产业发展导向,具有一定市场开发潜力,在技术或商业模式上有特色;
(二)在区管委会认定的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创业苗圃、创客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等创业载体登记注册,与创业载体管理机构签订了孵化协议,并在创业载体内正常开展研发或经营活动;
(三)成立时间不超过一年,注册资本不超过50万元;
(四)控股股东在三年内若创设多个企业,只有其中一个企业可享受创业资助。
第五条 设立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创业苗圃、创客空间等新型创业载体的高校和企事业单位,载体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建立创业导师工作机制和服务体系,能够提供低成本、便利化的创业辅导和资金、技术等方面的服务,且在载体培育的符合本规定要求的初创期小微企业20家以上,经区管委会评审认定,区财政给予一次性20万元的建设扶持经费。
第六条 申请对象以隐瞒或者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骗领创业扶持资金或创业载体建设扶持经费的,取消申报资格,并依法追究其相关责任。
第七条 本规定由珠海高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珠海高新创业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5年7月1日起实施,至2018年6月30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