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时间:2013年12月27日11时50分
会议地点:学院会议室(综合楼C202)
会议主席:龚胜寒 记录:龚胜寒
出 席:关莹莹(11法一) 马 杰(11法二)
龚胜寒(12法一) 郑顺权(12法二)
丛 宁(12法三) 王丽雅(12行管)
梁素素(13法二) 李钦宇(13法三)
莫昊强(13行管)
缺 席:吴尚思(11法三) 陈 正(11法四)
赵 阳(11行管) 何冠琏(11社工)
王 宇(12社工) 代 强(13法一)
胡世达(13社工)
2013年12月27日中午11时50分,法律与行政学院学生会第四届代表会,根据学生会代表会组织条例与议事规则在学院会议室召开了第二次常务会议,会议主要议程有:
1.会议讨论并以8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通过了“关于规范学生会执行会活动时用语的建议”这一议案。该决议规定,
(1)执行会在举办公开活动时,在策划、宣传、活动进行、活动善后等过程中,须表明执行会之身份,如有必要,须注明“学生会执行会”字样,不得自称“学生会”;
(2)执行会之成员在公开活动时,须表明自己为学生会执行会成员,避免笼统自称“学生会成员”。
注:此决议中执行会“公开活动”是指该学年执行会工作计划中提到的所有活动。
2.会议表决并以8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通过了“关于代表会派遣代表列席执行会全体大会的建议”这一议案。该决议规定,
(1)为了更好地监督学生会执行会的工作,加强执行会与代表会的沟通,在学生会执行会召开全体会议时,代表会可以派遣两名代表列席执行会的会议;
(2)执行会主席须在会议48小时前将会议时间、地点告知代表会主任;
(3)代表会列席执行会会议之代表由代表会主任指定;
(4)代表会列席执行会会议之代表仅遵列席之责,无发言权等其它权利。
以上是这次会议的主要内容。
(记录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