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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会代表会组织条例修正案

 发布日期:2009年11月23日 点击次数:


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法律与行政学院

学生会代表会组织条例修正案(一)

(2009年11月22日代表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一、将《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法律与行政学院学生会代表会组织条例》第七条修改为:“学生会代表会代表不得担任学生会主席、副主席、各部部长及其所聘任之干事。”

二、本修正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