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1月15日代表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本条例由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法律与行政学院学生会代表会(以下简称代表会)根据《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法律与行政学院学生会章程(2009年10月18日学生大会通过)》(以下简称《学生会章程》)制定之。
第二条 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法律与行政学院学生会代表会(以下简称代表会)为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法律与行政学院学生会(以下简称学生会)之立法及监督机关。
第三条 职权
(一)解释《学生会章程》,监督《学生会章程》的执行;
(二)依据《学生会章程》的基本规定,制定有关学生会选举、组织、工作、活动的规章制度;
(三)依据学生会主席的提名,审核学生会执行会各部部长的聘任;
(四)审查并通过学生会主席提交的预决算,监督经费的使用;
(五)收集同学意见,就学生自治范围内的重大事项向学生会主席提出建议;
(六)审查、通过学生会主席提交的、拟以学生会名义送交学院和学校的重要报告;
(七)罢免学生会主席、副主席;
(八)应由学生会代表会行使的其他职权。
第四条 组织
代表会由以下成员按照以下架构组成:
(一)代表
学生会代表会代表的名额不超过二十一人,代表名额按会员人数分配到各选举单位,由各选举单位的会员直接选举产生。
(二)架构
(1)职员
学生会代表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1人,由代表会代表选举产生;主任作为代表会会议主席主持代表会会议,处理代表会的日常事务。主任、副主任候选人可通过代表自荐、互荐或院团委书记提名等方式产生。
(2)顾问
代表会可设顾问一人,由代表会自本院教职员中选任之。顾问任期一年,可连任。
第五条 任期
(一)每届代表会代表任期两年,每年十一月一日更换二分之一。
(二)每届代表会主任、副主任任期1年,可连任。
第六条 会议
代表会之会议按照以下办法组织:
(一)常务会议
(1)每月召开一次,由代表会主任召开之。
(2)须于开会前三日通知各代表,并附议程。
(3)会议记录(含其所产生之决议)须于会议结束后七十二小时内向全院同学公告。
(二)临时会议
(1)如有特殊需要,经至少五名代表联署、或代表会主任认为适当时,均须召开之。
(2)须于开会前二十四小时通知各代表,并附议程。
(3)会议所产生之决议须于会议结束后七十二小时内向学生会全体会员公告。
(三)法定人数
会议之法定人数为全体代表之二分之一或以上为有效。
第七条 兼职
学生会代表会代表不担任学生会主席、副主席、各部部长。。
第八条 遗缺
代表会之代表有遗缺时,按照以下办法递补:
(一)代表会主任如有遗缺时,由副主任递补之,正、副主任同时有遗缺时,由代表会重新互选之。
(二)除主任外,代表会其他职员如有遗缺时,由代表会重新互选之。
(三)代表会之代表如有遗缺时,须由原选举单位重新选派之。
第九条 辞职
代表会之代表辞职时,须公告学生会全体会员。
第十条 工作报告
是届代表须于卸任后六十日内将全年个人工作报告提交给代表会。
第十一条 惩治
代表会按照以下办法惩治:
(一)凡代表会之代表有违反《学生会章程》或失职时,经代表会通过,得谴责之。
(二)凡代表会之职员有违反《学生会章程》或失职时,经代表会通过,得谴责之。
(三)凡代表会有违反《学生会章程》或失职时,经学生会全员大会投票通过,得整体罢免之。
(四)凡代表会之代表有违反《学生会章程》或失职时,经全体代表三分之二或以上同意,可向原选区会员提议罢免。
(五)凡代表会之职员有违反《学生会章程》或失职时,经全体代表三分之二或以上同意,得罢免其职员职位。
第十三条 本规则所列明各项之修改权归属代表会。
第十四条 本条例之解释权归属代表会。
第十五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正式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