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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会首届代表会议事规则

 发布日期:2009年11月17日 点击次数:


(2009年11月15日代表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条例由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法律与行政学院学生会代表会(以下简称代表会)根据《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法律与行政学院学生会章程(2009年10月18日学生大会通过)》(以下简称《学生会章程》)制定之。

第二条 本规则以重视平等和公正、重视秩序和和谐、重视讨论自由、少数服从多数、多数尊重少数为原则。

第二章 会议之组织方式

第三条 会议之组成人员

(一)会议之组成人员为《学生会章程》规定的并根据《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法律与行政学院学生会临时选举办法(2009年10月20日学生事务委员会通过)》以及学生会选举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的决定的相关规定选举产生的代表。

(二)学生会代表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1人,由代表会代表选举产生。代表会主任主持代表会会议,即为代表会会议主席。

第四条 会议之召开

(一)代表会会议由学生会代表会根据《章程》的相关规定依法召开。

(二)会议一般每月举行一次,会议必须有代表会全体组成人员的二分之一或以上出席,才能召开。

(三)代表会举行会议,应当在会议举行三日以前,将开会日期、议程通知代表会全体组成人员;临时召集的会议,可以临时通知。

(四)有特殊需要的时候,可以由代表会主任或代表会至少五名代表联署召集临时会议。

(五)会议由代表会主任主持,代表会主任可以委托代表会副主任主持会议。

(六)会议在会议开始之前经代表会之半数或以上代表表决同意,可改为公开会议。

(七)代表须在会议召开之前三天将《提案书》提交至代表会主任处。

(八)会议期间,全体出席之代表应以维护全体学生会会员的合法权益、确保会议正常秩序和议事效率为原则,认真履行《章程》规定的学生会代表会代表的法定职责。

第三章 会议之表决方式

第五条 会议之表决方式及表决结果之统计、确认方式

(一)代表会会议表决采取以下形式

(1)信任票制

该方式采取投赞同票、反对票及弃权票。使用该方式的议案须在会议合法召开的前提下同时满足“赞同票数+反对票数>弃权票数”方为有效,如“赞同票数大于反对票数”则议案通过。

该方式适用于仅含单个方案的投票。

该方式采取举手表决。

(2)不记名投票制

当遇分歧较大矛盾激烈方案,在与会代表提案采取不记名投票,并经由满足“赞同票数+反对票数>弃权票数”方为有效,如“赞同票数大于反对票数”则议案通过的方式通过采用不记名投票提案后可采用不记名方式投票。

(二)代表会会议表决结果采取以下统计方式

(1)举手表决:在投票结束后代表会会议主席分别先后统计赞同票与反对票的票数。

(2)不记名投票:由代表会主任及代表会副主任在投票结束后当场进行公开唱票、计票。

(三)代表会会议表决结果采取以下确认方式

代表会会议表决结果由代表会会议主席负责书写至会议板上当场公示并由代表会副主任在会议记录上作详细登记。

第四章 会议之程序

第六条 会议之程序

(一)由代表会副主任确认、报告出席人数并宣布开会。

(二)认可议程

以无异议认可,如有异议则提付讨论及表决。

(三)报告

代表会副主任(可以书面或口头报告)报告上次决议执行情况。

(四)讨论:

会议讨论的内容应当是一个明确的动议。动议必须是具体的、明确的、可操作的行动建议。先由动议人在主席许可后获得发言权,再以书面或口头的方式付诸其他代表附议。如有除动议人之外的其他代表附议,则继续讨论;反之,则直接进入下一个议程。

(1)代表发言前要举手示意主席,由主席规定同时举手代表的发言顺序,代表得到主席许可后才可以发言,别人发言的时候不能打断。

(2)代表得到主席之发言许可后进行发言时,发言人应该首先表明赞成或反对,然后再面对着主席发言说明理由,不同意见者之间应避免直接面对的发言。

(3)代表讨论问题时不能跑题,主席应该打断跑题之发言。主席打断违规发言的代表,被打断的代表应当立即中止发言。

(4)代表发言时不得进行人身攻击,只能就事论事。违规进行人身攻击者,主席有权中止其在该动议的讨论中的发言权。

(5)只有主席有权提请表决。只能等到发言次数都已用尽或者没有人再想再发言了,才能提请表决。

(6)每位代表每次发言时间不超过三分钟,对同一动议发言每人不超过二次。

(五)表决

(1)在与会各成员结束讨论并无异议后,由代表会会议主席询问是否可以开始进行投票,如无异议即可开始投票。

(2)投票阶段

举手表决:当主席宣布开始投票后,各位代表必须在3秒内表态。举右手表示赞同,举左手表示反对,不举手表示弃权。不可同时举起左右手。此举为防范存在投机倒把行为,故须同时表态。

不记名投票:当主席宣布开始投票后,由代表会副主任负责分发填票纸,代表须在3分钟内填写完毕。代表会副主任负责对填票纸进行回收、保管、存档。

(六)散会

各与会代表须在会议记录上确认签名后方可退席, 代表会副主任负责会议记录以及会议相关资料的整理、归档工作。会议记录须在会议结束后之七十二小时内对外公布。

会议记录应包括以下内容:

(1)会议名称及会次。

(2)时间、地点。

(3)出席人、缺席人、列席人姓名。

(4)主席姓名及记录人姓名。

(5)会议纪要(包括决议,表决方法及结果)

(6)其他重要事宜。

(7)与会全体代表确认签名(盖章)。

第五章 附则

第七条 本规则之最终解释权、修改权归属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法律与行政学院学生会代表会。

第八条 本规则经代表会表决并通过后,于正式公布之日起正式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