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1月15日代表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本条例由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法律与行政学院学生会代表会(以下简称代表会)根据《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法律与行政学院学生会章程(2009年10月18日学生大会通过)》(以下简称《学生会章程》)制定之。
第二条 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法律与行政学院学生会全员大会(以下简称全员大会)为本院学生会全体会员施行其创制、选举、罢免权之法定程序。
第三条 权责
全员大会之议决案为学生会之最高决议,惟不得与《学生会章程》相抵触。
第四条 运行程序
(一)启动
基于以下任何一项,代表会须于十四日内公布全员大会投票之细则,并于公布后十四日内开始投票。如投票涉及罢免代表会时,则由执行会主席主持。
(1)全体会员总数十分之一或以上联署要求;
(2)代表会议决。
(二)形式
全员大会投票由全体会员以不记名形式进行投票。
(三)法定票数
全员大会投票须有全体基本会员总数三分之一或以上有效投票方为合法。
(四)表决
全员大会投票议案须有有效票总数三分之二或以上赞成方得通过。
(五)公布
全员大会投票表决之结果须于投票结束后四十八小时内由代表会公布,若有效票数不足法定票数,则议案自动撤销。如涉及罢免代表会时,结果由执行会主席公布。
(六)咨询大会
代表会可于全员大会投票开始前召开咨询大会。如涉及罢免代表会时,咨询大会由执行会主席主持召开。
第五条 本条例之修改权归属代表会。
第六条 本条例之最终解释权归属代表会。
第七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正式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