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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与行政学院学生会章程(提交会员大会表决稿)

 发布日期:2009年10月14日 点击次数:


第一条 学生会的性质与职能

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法律与行政学院学生会(以下简称“学生会”)是本院全体学生的自治组织。

学生会的职能是: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令和《全国学联章程》,代表和维护学生利益;组织学生开展学术、文化、体育及社会实践活动;自主决定与处理学生自治范围内的各种事务。

第二条学生会会员

(一)本院全日制在校本科生均为本院学生会会员。会员平等地享有以下权利:

(1)制定或修改学生会章程的建议权与表决权;

(2)学生会代表会代表的选举权、被选举权、监督权、罢免权,学生会主席、副主席的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3)通过代表向学生会反映改进学院的教学与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权。

(二)会员须履行积极参与学生会的活动并对学生会的工作提出意见与建议的义务。

(三)会员受留校察看处分期间,不得行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会员权利。

第三条 学生会代表会

(一)学生会代表会是学生会的立法与监督机关,其职权是:

(1)解释本章程,监督本章程的执行;

(2)依据本章程的基本规定,制定有关学生会选举、组织、工作、活动的规章制度;

(3)依据学生会主席的提名,通过学生会各部部长的聘任;

(4)审查并通过学生会主席提交的预决算,监督经费的使用;

(5)就学生自治范围内的重大事项向学生会主席提出建议;

(6)审查、通过学生会主席提交的、拟以学生会名义送交学院和学校的重要报告;

(7)罢免学生会主席、副主席;

(8)应由学生会代表会行使的其他职权。

(二)学生会代表会代表的名额不超过21人,每届任期2年,每年更换二分之一;代表名额按会员人数分配到各选举单位,由各选举单位的会员直接选举产生。代表不能履行职责或因违法违纪受到刑事处罚或留校察看处分时,由原选举单位按规定程序罢免。

(三)学生会代表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1人,由代表会代表选举产生,任期1年;主任主持代表会会议,处理代表会的日常事务。主任、副主任候选人可通过代表自荐、互荐或院团委书记提名等方式产生。

(四)学生会代表会应建立会议制度,会议规则由代表会制定。

第四条学生会主席

(一)学生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2人;学生会主席、副主席、学生会各部部长组成学生会执行会;学生会执行会实行主席负责制。学生会主席在副主席协助下履行以下职责:

(1)履行本章程规定的学生会的权利与职责,处理学生会的日常工作;

(2)对外代表本院学生会,联系学院、学院团委、学校学生会;

(3)积极参与学院和学校的民主管理,反映学生意见,维护学生权益;

(4)积极组织开展有意义的文化、体育、学术活动与社会实践活动;

(5)组织与开展学生社区的自管、自治;

(6)募集活动经费;编制与执行学生会预决算;

(7)应由学生会主席履行的其他职责。

(二)学生会主席、副主席以团队竞选方式,由本院学生会会员直接投票选举产生;主席、副主席每届任期1年,可连选连任一次。

学生会代表会30%以上的代表联署发起并经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通过,可罢免学生会主席、副主席。

(三)学生会的行政部门以8个为限,一般可设办公室、宣传部、学习部、文艺部、体育部、外联部、学生权益保障部;各部设部长1人,由主席提名,并经代表会以多数票通过,主席聘任。

(四)学生会代表会代表不担任学生会主席、副主席、各部部长。

第五条 学生会选举委员会

(一)学生会选举委员会依据本章程主持学生会代表会代表和学生会主席副主席的选举事项,遵循平等、直接、自由的原则,以实现学生会会员的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二)学生会选举委员会由9人组成,其中,上届学生会代表会推荐3人,学生行政班班长集体推荐3人,学院学生事务委员会推荐3人,任期1年,可连续任职。选举委员会推选主任1人,负责主持选举委员会会议,处理选举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三)选举委员会委员不得成为学生代表会代表、学生会主席副主席的候选人,不得被聘任为学生会各部部长。

(四)选举委员会行使以下职权:

(1)划分学生会代表会代表的选举单位并提交代表会批准;指定各选举单位的选举工作小组;

(2)负责学生会代表会代表、主席候选人的注册与资格审核;

(3)组织投票与计票;

(4)为候选人开展选举宣传提供必要的支持与帮助;

(5)调查处理选举作弊行为;

(6)应由学生会选举委员会行使的其他职权。

(五)选举委员会的决议、决定应在规定的期限内通过学院网站或其方式及时公布;

(六)选举委员会的决议或有关重大选举事项的处理如违反本章程的规定和基本原则,由学生会代表会纠正或取消。

第六条 本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一)本章程由本院学生会会员直接投票表决,以有效票数三分之二以上的赞成票通过;投票表决时可以实行逐条表决。

(二)本章程的修改由不少于全体会员5%的会员向学生会代表会提起,或由不少于30%的学生会代表提起,由学生会代表会以全体委员三分之二的多数通过后,交全体会员直接投票表决。

(三)本章程经学生会会员表决通过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