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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法律与行政学院学生会章程征求意见稿

 发布日期:2009年06月26日 点击次数:


第一条 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法律与行政学院学生会(以下简称学生会)是代表法律与行政学院全体学生共同利益的自治组织。为保障学生利益,根据《全国学联章程》及《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法律与行政学院学生工作指南》,特制定本章程。

二条 凡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法律与行政学院全日制在校本科生都是学生会的会员,都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以及表决权。

会员享有利用学生会所有资源、参加学生会活动、对学生会工作提出建议和意见的权利。

会员应遵守国家法律、学校和学院各项规章制度,应遵守本章程。

第三条 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法律与行政学院学生大会(以下简称学生大会)由第二条规定的全体会员组成,其行使下列职权:

(一) 制定、修改章程;

(二) 选举学生会执行委员会主席、副主席;

(三) 选举学生代表会的直选代表;

(四) 应当由学生大会行使的其他职权。

学生大会每年五月举行。遇特殊情况,由60名或以上会员联名提议、学生代表会或学生会执行委员会的提议可召开。

学生大会与会会员人数达到全体会员人数的1/4或以上会议有效。

对于本章程的修订,由与会会员的2/3或以上通过,其他决议1/2或以上与会会员通过。

学生大会由学生代表会主任召集并主持。

第四条 学生会立法、监督等权力归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法律与行政学院学生代表会(以下简称代表会),代表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解释本章程;

(二) 监督章程的实施;

(三) 审议和通过有关学生自治的重大事项;

(四) 根据学院学生事务委员会的经费划拨,审议并通过执行委员会的预决算;

(五) 罢免代表会代表和弹劾执行委员会部分成员;

(六) 应当由代表会行使的其他职权。

代表会由行政班各民主推选的1名代表和学生大会直选代表(20人)组成,任期为1年。代表会代表不得在学生会执行委员会及其工作部门中担任任何职务。

代表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由代表会代表互推产生。

代表会组织下一届学生代表会和执行委员会的选举工作。

第五条 学生会的行政权归学生会执行委员会(以下简称执委会)。执委会负责学生会日常事务,联系学校和学生,代表全院学生。

执委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学生大会的决议;

(二)参与学校、学院相关事务的民主管理;

(三)维护学生利益;

(四)组织学生参加校内外的各项比赛;

(六)开展有利于学风、院风建设的各种活动;

(七)应当由学生会执行委员会行使的其他职权。

学生会执行委员会由主席1名、副主席2名和执行委员4名组成。每届任期为一年,可连选连任,但不得超过两届。

执行委员由执委会主席提名,学生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条 本章程自学生大会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