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法律与行政学院学生会(以下简称学生会)是代表法律与行政学院全体学生共同利益的民主自治组织。为了充分实现广大学生利益,规范学生会的职权,根据《全国学联章程》和《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法律与行政学院学生工作指南》,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凡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法律与行政学院全日制在校本科生都是学生会的会员,都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以及罢免权。受到留校察看处分并处于察看期的会员除外。全体会员均可参加学生会举办的各项活动,并对学生会的工作提出各种建议和意见。
学生会会员应遵守国家法律、学校和学院各项规章制度,应遵守本章程。
第三条 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法律与行政学院学生大会(以下简称学生大会)是学生会的最高权力机构。
学生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修改章程;
(二) 监督章程的实施;
(三) 选举学生会主席团;
(四) 罢免学生会主席团成员;
(五) 审议和通过学院作出的有关学生重大利益的决定;
(六) 审查和通过学学生会主席团作出的有关学生重大利益的决定;
(七) 应当由最高学生权力机构行使的其他职权。
学生大会一般应在每学年举行一次。遇特殊情况,由六十名以上会员联名提议或院党总支、院团委的建议可召开。
学生大会一般由学生会主席团主持。若大会议题为上述第二款第(四)项、第(六)项时,应由院团委代为主持。
第四条 学生会主席团是学生会的最高执行机构。
学生会主席团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学生大会的决议;
(二)组织团队参加校内外举办的各项比赛;
(三)自行开展有利于学风、院风建设的各种活动;
(四)应当由学生会主席团行使的其他职权。
主席团由学生会主席(1名)和副主席(2名)组成。每届任期为一年,可连任,但不得超过两年。
主席团由学生自愿组团参与竞选,通过学生大会表决,获得简单多数票的团队当选。具体选举办法由上一届学生会主席团根据本章程的规定制定,并报院党总支批准后生效。
主席团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立相应的工作部门,并报院团委备案。
第五条 为了保证学生会能自主开展各项活动,学院每年应为学生会配套独立的活动经费。
学生会的经费开支应遵守学校财务制度,每年应在全院范围内公示本年度的经费收支情况。
第六条 学生会主席团的各项工作应接受全体会员的监督。
学生会主席团成员有违反本章程或失职时,经学生大会三分之二(含)以上通过,即可罢免。
第七条 本章程自学生大会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