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规范《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法律与行政学院学生会章程》(以下简称《学生会章程》)起草工作,根据《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法律与行政学院学生工作指南(试行)》的相关精神,本着公开、公正、公平、民主的原则,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生会章程起草委员会是《学生会章程》起草的专责工作机构。
学生会章程起草委员会负责征集、甄选、确定提交全院学生大会表决的学生会章程草案,并解释、说明《学生会章程》制定的有关事宜。
第三条 学生会章程起草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委员构成。主任委员由学院团委书记担任。主任委员召集并主持起草委员会会议,组织起草委员会开展各项工作。
第四条 学生会章程起草委员会主要以会议方式开展工作。
经1/3以上委员联名提议或主任委员提议可召开起草委员会会议。
会议应由全体成员2/3(含)以上出席方为有效。
会议对学生会章程草案的确定应由全体成员的2/3(含)以上通过为有效;对其他问题的决定应由全体成员的1/2通过为有效。
对于有争议的重要问题,应具名表决。
第五条 学生会章程草案的起草采取公开征集的形式。学生会章程草案的拟定以全国学联章程、本院《学生工作指南(试行)》为指导,遵循学校、学院确定的学生工作的基本原则。
学生会章程起草委员会对征集的草案进行甄选,可以是从中选取一部,或在综合多部草案的基础上形成提交学生大会表决的草案。
起草委员会应在草案征集结束之日起一周内确定提交学生大会表决的草案并公示。
第六条 学生会章程草案公示前,应送交学校团委、校学生会、学院党总支、学院团委、学院学生事务委员征求意见。对于公示期间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应认真研究,并对草案进行必要的修改。
第七条 学生会章程草案提交全院学生大会表决时,应实行逐条表决。以获得出席总人数的2/3(含)以上赞成票为通过。未通过的条款,学生会章程起草委员会根据学生大会的意见,重新修订后再交由学生大会表决。
第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法律与行政学院团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