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团委、学生会主席团:
2009年6月4日晚,本委员会在综合楼C202会议室讨论了你们提交的院学生会会章程起草委员会席位分配问题的裁决请求。本委员会认为,与你们相对应的另一方并未提交书面的裁决请求,因此,裁决事项并不成立。但是,鉴于对学生会章程起草委员会委员的席位分配问题,不少同学通过网络媒体表达了不同意见,本委员会经过认真讨论,向你们提出以下建议:
1、学院团委书记应为起草委员会当然成员。《全国学联章程》第八条的规定,学生会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的指导下,依照国家的法律、法规,独立自主地开展各项工作。学院团委作为学院学生会的指导机构,在学生会章程起草过程中,应当发挥指导作用,因此,学院团委书记作为章程起草委员会当然委员,并担任章程起草委员会主任,是有依据的、合适的。
2、学生会主席可作为起草委员会当然成员。学院第一次团学联席会议决定学生会主席团两名代表为学生会章程起草委员会委员,这一决定没有制度依据,也没有先例或惯例。因此,学生事务委员会对此不予支持。但是,鉴于学生会的主要负责同学熟悉学生会的工作,同时,在制定学生会章程过程中,发挥学生会组织系统的作用,可能更加有利于搜集和反应广大学生干部和同学的意见,有利于把学生会章程的起草组织工作做得更好,本委员会认为,学生会主席作为起草委员会当然委员,也是合适的。
学生事务委员会
2009年6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