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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年法学社社员规定

 发布日期:2007年07月03日 点击次数:


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

青年法学社

社员规定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社员以青年法学社名义从事的各种活动应当遵循本规定。

第二条社员享有本规定包含的权利,同时应当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三条社员应当以“共同参与,共享收益,为学踏实,为人正直”的行为准则约束自己的行为。

第四条社员以青年法学社名义开展的活动,应当体现法学社的特质。本社对本社社员的非组织行为不负任何法律责任。

第二章社员入社

第五条加入本社的社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㈠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拥护本社章程,关注法学理论与实践问题并对此有一定了解;

㈡有参加本社的意愿;

㈢年满16周岁;

㈣是我校法学专业学生或教师;

㈤为人正直,为学踏实,热心参与,积极求知。

第六条加入本社的程序是:

㈠向本社提出申请,并提交个人相关资料;

㈡面试;

㈢对符合条件者发放社员手册,此时入社成员为社员,但须学期末经执委会认定后,加盖团委公章后生效;

㈣一学期结束后,执委会将收回已发放的社员手册并根据社员手册的内容及相关情况认定优秀社员、社员和不符合社员条件的成员,并在社员手册上注明原因;

㈤对被认定为社员资格的社员手册加盖团委公章后发还给社员,并发放新学期的社员手册;对没有被认定为社员的成员,收回社员手册,不予返还,新学期的社员手册不予发放。

㈥教师入社不受本条前两款限制。

第三章 社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社员享有下列权利:

㈠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㈡有参加本社举办的活动、培训的权利;

㈢有获得本社友好单位服务的优先权;

㈣有对本社的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监督的权利;

㈤经本社批准后,有组织相关法律学术或实践活动的权利;

㈥社员有接受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的权利;

㈦退社自由。

第八条社员退社:

㈠社员退社,应书面通知批准入社单位,交回社员手册,在不损害本社的利益和名誉的前提下,自由退社;

㈡社员如果一年不交纳社费,与本社失去联系,不参加本社的活动,视为自动退社;

㈢社员如果两次活动事先无说明,无故不到或因故多次不参加活动,视为自动退社。

第九条社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㈠遵守本社章程,执行本社的决议,完成本社交办的工作;

㈡自觉维护本社的合法权益;

㈢按规定如期交纳社费;

㈣向本社反映情况,提供有关的资料;

㈤积极探讨法学理论与实践问题,以行动促进中国实现法制化;

㈥积极发展社员,壮大本社组织;

㈦积极宣传本社活动,推广本社理念,提倡科学指导,反对盲目行动。

第十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执委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㈠触犯国家法律,受到刑事处罚;

㈡严重违反本社章程及其有关规定;

㈢给本社造成重大名誉或经济损失。

第四章 社员奖励

第十一条社员评优工作,一学期举行一次。执委评优工作,一年举行一次。

第十二条奖励办法包括:口头表扬,授予称号,发给奖状、证书、奖品等。

第十三条在本社活动中表现突出,积极对本社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积极参与本社活动者,可由本社社长或各负责人在各种活动或者会议中给予口头表扬。

第十四条凡法学社社员,如为法学社发展做出卓越贡献者,经执委会批准可授予“优秀社员”荣誉称号或颁发 “社员贡献奖”。

第十五条历届执委中,如为法学社发展做出卓越贡献者,经本人申请,经团委批准后,由执委会可授予该执委“名誉社长”、“荣誉顾问”荣誉称号或颁发“突出贡献奖”。

第十六条每学年在学校、学院各级评优活动中,本社符合条件的社员,须经本人申请,经学校、学院批准通过,即可获得相应校级、院级的奖励。

第五章 社员手册

第十七条社员手册是确定社员资格的依据,是社员评优的重要依据,是确定社员是否享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的重要参考,请妥善保管。

第十八条社员手册分为社员手册与社员手册(执委)两种,社员手册为社员所有,社员手册(执委)为执委所有。

第十九条社员手册的活动表中负责人评价一栏中,填写人为历次活动中安排工作的执委或行政机构负责人。社员手册活动表中共同参与社员评价一栏中,填写人为历次活动共同参与的社员。历次活动中没有负责人的可以不用填写,没有共同参与社员的可以不用填写。

第二十条社员手册的学期总评表中负责人与共同参与社员的评价与社员手册活动表中负责人与共同参与社员的评价相同。执委会意见由执委参考一学期该社员的活动表现以及负责人,共同参与社员的评价以及社员手册填写的内容反映出该社员的学术水平、思想水平,综合判断加以填写。

第二十一条认真完成执委会安排的工作,与社员关系融洽,遵守本社相关规定的评定为社员。对学社发展提供可行性方案,并且获得实施,有所成效的;积极完成执委会安排的工作,积极思考,与社员关系融洽,社员手册填写内容能够彰显较高的学术与思想水平的,评定为优秀社员或颁发“社员贡献奖”,并颁发荣誉证书。

不认真完成工作,与社员关系不融洽,不遵守本社相关规定的,不予认定本社社员资格。社员如对该评定有异议的,可以向团委书记申诉。

第二十二条社员资格评定工作一学期举行一次,执委会填写意见,社长签字,经团委书记审核加盖公章后,社员资格发生效力,该社员资格仅限于该学期,社员资格只具有诉及既往的效力,不具有永久效力。

第二十三条执委会对社员资格的评定应当客观。

第二十四条对执行委员会委员的学期工作评价由团委书记进行,团委书记填写评价意见,经团委书记审核加盖公章后生效。

第六章 执行委员会委员

第二十五条执行委员会委员为当然社员。

第二十六条执行委员会委员应当遵守本社相关规定,积极履行义务,发展壮大本社团。

第二十七条执行委员会委员必须负责一项行政机构的工作,与社员共同参与完成任务。

第七章 监事委员会委员

第二十八条监事委员会委员应由执委以外的社员或其他人员担任。

第二十九条监事委员会委员应当对执行委员会委员的职权行为予以监督,监事委员会委员对执行委员会委员的工作有批评、建议的权利。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执委会。

第三十一条本章程自通过之日成立,并报团委核准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