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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年法学社章程

 发布日期:2006年10月17日 点击次数:


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

青年法学社

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本社正式名称是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青年法学社,简称青年法学社。英文全称是:“The Academy for Youth Templar of Beijing Normal University Zhuhai Campus”,缩写为:“AYT”。

第二条本社的宗旨是“进德修业,俟实扬华,知行合一”。为力行此宗旨,本社提倡“分享、宽容、平等、开放”的价值观。

第三条本社是组织本校法学专业在校青年学生与教师,关注社会现实、研讨法学理论,并探讨以和平、科学、赋权、参与的方法促进中国实现法制化的非盈利性学术团体。本社的行为,遵守我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良善道德风尚,本社对本社成员的非组织行为不负任何法律责任。

第四条本社的任务是:

㈠团结广大的关注法学理论与实践问题的我校法学专业青年学生与教师,践行社团的宗旨,提升个人的价值。

㈡积极促进中国中国的法制化进程,探讨中国从传统社会转向现代社会,从封闭社会转向开放社会,从计划经济转向市场经济,从专制政治转向民主政治之可能。

㈢积极宣传本社理念,扩大本社影响。

第二章 社 员

第五条本社实行社员制。

第六条加入本社的社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㈠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拥护本社章程,关注法学理论与实践问题并对此有一定了解;

㈡有参加本社的意愿;

㈢年满16周岁;

㈣是我校法学专业学生或教师;

㈤为人正直,为学踏实,热心参与,积极求知。

第七条加入本社的程序是:

㈠向本社提出申请,并提交个人相关资料;

㈡待本社批准注册后,颁发由统一印制的社员手册,即成为社员,具体内容参照《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青年法学社社员规定》。

㈢教师入社不受本条前两款限制。

第八条社员享有下列权利:

㈠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㈡有参加本社举办的活动、培训的权利;

㈢有获得本社友好单位服务的优先权;

㈣有对本社的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监督的权利;

㈤经本社批准后,有组织相关法律学术或实践活动的权利;

㈥社员有接受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的权利;

㈦退社自由。

第九条社员履行下列义务:

㈠遵守本社章程,执行本社的决议,完成本社交办的工作;

㈡自觉维护本社的合法权益;

㈢按规定如期交纳社费;

㈣向本社反映情况,提供有关的资料;

㈤积极探讨法学理论与实践问题,以行动促进中国实现法制化;

㈥积极发展社员,壮大本社组织;

㈦积极宣传本社活动,推广本社理念,提倡科学指导,反对盲目行动。

第十条社员退社:

㈠社员退社,应书面通知批准入社单位,交回社员手册,在不损害本社的利益和名誉的前提下,自由退社;

㈡社员如果一年不交纳社费,与本社失去联系,不参加本社的活动,视为自动退社;

㈢社员如果两次活动事先无说明,无故不到或多次因故不能参加的,视为自动退社。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执委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㈠触犯国家法律,受到刑事处罚;

㈡严重违反本社章程及其有关规定;

㈢给本社造成重大名誉或经济损失。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二条社员大会本社的最高权利机构是社员大会。

第十三条社员大会具有下列职权:

㈠制定、修改本社章程;

㈡选举和罢免执行委员会委员;

㈢选举和罢免监事委员会委员

㈣审议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㈤决定终止事宜;

㈥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社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社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社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社员大会由执委会负责召开,每年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的,须由执委会表决通过,但延期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第十六条执行委员会(以下简称执委会)是社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社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社开展日常工作,对社员大会负责。执委会由执行委员会委员组成,执行委员会委员(以下简称执委)的选任程序参照《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青年法学社执行委员会委员选举办法》。

第十七条执委会具有下列职权:

(一)执行社员大会的决议;

(二)罢免社长,选举和罢免常务副社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社员大会;

(四)向社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审批入会申请,决定本社会员的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具体内容参照《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青年法学社行政机构管理条例》

(七)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决定名誉社长、荣誉顾问等荣誉职务人员的聘任;

(九)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审议相关机构起草的管理办法、工作规划等;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执委会会议须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委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执委会会议每月至少召开一次,情况特殊时,可采用通讯或其他方式召开。

第二十条监事委员会(以下简称监事会)是本社的监督机构,监事会委员长、委员由社员大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一条监事会具有下列职权:

㈠列席执委会会议,无发言权,无表决权;

㈡每一学期对财务报表与经费、票据予以审核;

㈢在社员大会召开期间,向社员大会对前两款事项作出工作报告,由社员大会审议。

第四章 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二十二本社设社长一人,常务副社长一人,秘书长一人。社长、常务副社长、秘书长为当然执委。本社社长、常务副社长、秘书长任期1年,可以连任。

第二十三条本社的社长、常务副社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㈠对法学理论与实践问题有深入了解,在相关活动领域有一定影响力;

㈡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㈢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㈣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㈤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本社社长或常务副社长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本社社长具有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执委会会议;

(二)传达贯彻执委会决议;

(三)制订本社工作计划,指导各行政机构进行日常工作;

(四)应当由社长行使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六条本社常务副社长经本社社长授权后可代行社长职权。

第二十七条秘书长行使以下职权:

㈠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㈡处理新闻宣传有关事宜及其他日常事务;

㈢担任财务管理工作;

㈣应当由秘书长行使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八条监事会设委员长一人,委员两人,监事会委员长、委员应由执委以外的社员或其他人员担任。监事会委员长、委员任期一年,可以连任。

第二十九条监事会委员经社员自荐或他荐,发表竞选宣言后,社员大会投票,由票数多者担任。具体程序由执委会另行作出规定。

第三十条监事会的职权由监事会委员长、委员行使。监事会委员长负责在社员大会召开期间,向社员大会作出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第五章财务管理

第三十一条本社经费来源:

㈠社员交纳的社费;

㈡国内外组织、企业及个人捐赠;

㈢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本社按照有关规定收取社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本社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具体内容参照《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青年法学社财务管理规定》。

第六章社徽、社旗

第三十四条本社社徽由中国古代神兽獬豸与法字组成,社旗由执委会另行作出规定。

第七章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五条对本社章程的修改,须经执委会表决通过后报社员大会审议通过。

第八章

第三十六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执委会。

第三十七条本章程自通过之日成立,并报团委核准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