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学生工作 > 规章制度 > 正文

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宿舍管理条例

 发布日期:2016年11月23日 点击次数:


师(珠)校发[2007]21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生宿舍是住宿学生在校期间学习、生活、休息的重要公共场所,是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的重要阵地。为加强学生宿舍的管理,建立安定、有序、和谐的学生社区生活秩序,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住宿学生应自觉维护良好的宿舍生活秩序,接受社区辅导员和宿舍管理人员的指导,积极配合宿舍管理人员维护好宿舍区的秩序。


第二章 住宿管理

第三条 学生住宿由学生处学生宿舍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宿管中心)统一安排,住宿学生根据所安排的宿舍和相应的床位对号入住,不得私自调换。

学生不得擅自占用宿舍,不得拒绝他人入住本宿舍。

如需调换宿舍,需向宿管中心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调换。

违反上述规定的学生,责令改正,视情节可以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四条 任何单位、个人如需使用、调换学生宿舍,至少提前三个工作日向宿管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并由所在院系的学生工作负责人签署意见、盖章。学生毕业、出国或休学、退学时,应按规定的日期和程序办理退房手续;办理退宿手续后继续占用住房者,可责令其立即迁出。

第五条 严禁任何人私自配钥匙或调换门锁,违者除责令其恢复原样外,并视情节轻重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个人钥匙要妥善保管,丢失钥匙要及时向宿舍管理员报失登记。学生临时借用宿舍钥匙须持本人有效证件(学生证、身份证、图书借阅卡)到管理员值班室办理借用手续,在规定时间内归还。

第六条 每栋宿舍楼选出楼长一名、层长2—5名,每间宿舍选出舍长一名,楼长、层长配合宿管中心和学生自我管理委员会开展学生宿舍管理的各项工作。

第七条 住宿学生要爱护宿舍内及宿舍区的公共设施,损坏设施的除照价赔偿外,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以上处分。宿舍内家具按指定位置摆放,不得随意移除、调换或作它用。如发现宿舍公用设施设备转借、拆改、移位,应由当事人照价赔偿或按指定位置复原。

第八条 学生应注意节电节水。每间宿舍免费用电额度为8度/人/月,免费用冷水额度为2.4吨/人/月、热水1.6吨/人/月(每年按9个月计,寒、暑假不享受免费水电额度),超过部分,费用由住宿人员共同承担(按当年水电费标准计收)。

管理员每月查抄水电表、核算费用,宿舍成员应主动交纳费用。逾期不交纳超用水电费的宿舍,物业管理处实行停电处理并加收10%的滞纳金,直至该宿舍交清欠费为止。

凡被停电的宿舍,取消该宿舍当月水电定量免费使用的权利,按实用数量计收费用。

用磁卡电表的宿舍,实行预付费用电方法。 


第三章 安全管理

第九条 住宿学生应自觉维护宿舍安全,增强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提高防范能力和自我管理能力。及时举报、制止影响宿舍安全的不良行为。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贵重物品。

第十条 宿舍区发生盗窃等案件时,应保护现场,及时报告保卫处和宿管中心。发生重大案件时也可以直接拨打110报警电话。

第十一条 未经许可严禁将易燃、易爆、易腐蚀、剧毒或具有放射性的物品带入宿舍,违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二条 住宿学生应严格遵守消防规定。不得挪用、破坏消防设施及器材。严禁擅自启用消防水龙头栓。擅自挪用消防设施、器材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破坏消防设施、器材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并赔偿由此带来的经济损失,造成严重后果的,可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交由公安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 严禁在宿舍内使用明火(如焚烧纸张和使用煤气炉、煤油炉、酒精炉等各类有明火的器具),或使用电炉、电饭煲、电磁炉、电水壶、电热杯、热得快、电热褥、取暖器及未经学校批准的大功率电器设备,违者其电器由保卫部门暂时保管,毕业时发还,并给予警告以上处分;造成火灾事故者,交由公安机关处理。

严禁私接乱拉电线及搭线偷电,不得擅自改变宿舍内原有电器线路及用电设备,违者予以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由于使用不安全电器或大功率电器造成用电设施损坏的,恢复设施费、维修费由责任人支付,触犯法律的由公安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宿舍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禁止打麻将、赌博,不得起哄闹事、乱摔东西。不做有损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事情。违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 严禁在水表、电表上作弊、破坏水电设施,违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 将大件物品带出宿舍区的,应主动接受检查,持有效证件进行登记后方可放行。

第十七条 学生故意损坏家具、门窗、玻璃、门锁、灯具、电话、水电表等楼内公共设施设备的,应照价赔偿;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 严禁在楼顶或露台活动;严禁在宿舍阳台、走廊护栏用重物压晒衣物,不得在无防盗网的阳台、走廊摆放花盆或其它容易坠落伤人的物品。

第十九条 宿舍楼内禁止饲养宠物,违者除给予批评教育外,限其三日内自行处理。

第二十条 学生在宿舍使用计算机上网,应遵守作息时间、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或传播有害信息。


第四章 作息管理

第二十一条 学生宿舍实行统一熄灯制度。熄灯后,严禁用蜡烛或其它明火照明,违者给予警告处分。

第二十二条 午休时间及熄灯后,不得大声喧哗,不得使用电脑音箱及其它大功率音响设备。经劝说不改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三条 社区辅导员与物业宿管员应定时检查各宿舍作息情况。对违反作息制度的宿舍,视情况予以口头警告、公开批评、断电等处罚,直至取消住宿资格。


第五章 会客管理

第二十四条 学生宿舍原则上不允许异性及非本楼住宿人员进入。因公务或工作需要进入者,需持有效证件及相关材料登记后,凭宿管中心批条,方可进入。  

第二十五条 住宿学生不得擅自让本宿舍以外的学生留宿,不得让异性留宿。未经宿管中心批准严禁留宿外来人员,包括家属、朋友、同学等。

外来人员来访需要留宿者,须由被访者提出申请,经宿管中心同意后方可入住。私自留宿外来人者,除每天收取20元的住宿管理费外,每天加收50元。

第二十六条 在宿舍内留宿异性或在异性宿舍内留宿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章 公共秩序管理

第二十七条 学生宿舍楼实行夜间锁门制度,宿舍楼大门早上6:00开门,周一到周四23:30锁门,周五、周六、周日晚23:50锁门。

第二十八条 宿舍楼大门锁门后,住宿学生非特殊情况不得外出,晚归学生须出示有效证件,经管理员检查登记后方可准予进出。不得使用他人证件或冒名登记。

住宿学生不得攀爬围栏、铁门和经由其它非正当途径进出宿舍楼,违者视情况予以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一个学期内无正当理由晚归达三次或不归达二次者,给予警告处分;超过三次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第二十九条 学生不得在宿舍内酗酒,违者给予警告处分。

第三十条 不得在宿舍楼内打球、滑旱冰及其他危害安全的行为,不准在宿舍楼内及厕所张贴、散发商业广告和电影海报等。违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十一条 不准住宿学生在宿舍区从事传销、推销商品等盈利性经营活动,违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并没收商品。


第七章 内务及卫生管理

第三十二条 住宿学生要养成良好的卫生和劳动习惯,共同维护和创造良好的生活环境。住宿学生以宿舍为单位实行卫生轮值,宿舍长负责安排卫生轮值。值日生每天将宿舍打扫整理,及时将垃圾放到指定地点。宿舍全体成员每周进行一次室内清洁大扫除。

第三十三条 宿舍布置要格调高雅。宿舍卫生标准是:地面干净、无垃圾;桌面、门窗无灰尘,墙壁、天花板无蜘蛛网,床上被褥、衣物、书报等用品摆放整齐,室内无异味。宿管中心定期检查,评出星级宿舍,予以奖励。

第三十四条 不准向楼道、窗外泼水,不准乱扔废纸、塑料袋等物品。杂物不得倒入水池或便池。不得把硬性、难溶化的东西(如报纸、衣物、塑料袋、瓶类等)丢入便盆及下水管道内。如属以上东西堵塞管道的,原则上自行疏通,需要维修人员进行疏通的,所需费用由该宿舍负责。

第三十五条 垃圾放在垃圾桶内。不准在阳台、走廊、过道、门口、消防设施旁堆放垃圾等杂物,本宿舍鞋架、垃圾桶等清洁工具不得放在宿舍外。

第三十六条 爱护桌椅、床、门、窗、洗手盆、消防设备等公用设施。发现自然损坏的,应及时报告宿舍管理员,以便安排维修;因使用不当或保护不当造成的损坏,维修所需费用由该宿舍或当事人负责。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宿舍内发生违章违纪事件,全体宿舍成员应积极配合调查,因宿舍成员不能积极配合而难以查清责任的,可由宿舍全体成员共同承担责任。

第三十八条 入住学生须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缴纳住宿费。

第三十九条 因工作需要入住学生宿舍的工作人员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十条 凡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由宿管中心根据相关规定对违纪学生进行批评教育。屡教不改或情节严重者,可提出给予纪律处分的意见,报学校主管部门决定;情节严重者,由宿管中心决定取消其住宿资格。

第四十一条 本条例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原《学生宿舍管理规定》同时废止,学生宿舍管理的其他规定与本条例相冲突的,以本条例为准。

第四十一条 本条例解释权归学生宿舍管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