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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与行政学院学生考勤制度(2014年5月修订)

 发布日期:2016年11月23日 点击次数:


院字[2007]1号(2014年5月修订)

为贯彻从严治校方针,加强我院院风和学风建设,规范学生考勤,根据《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学生违纪处理办法》和我院《关于贯彻从严治校原则、加强院风建设的若干规定》、《关于进一步加强院风建设的补充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学生注册、上课、实习、军训、级会、班会、社会实践以及学校、学院、班级要求学生必须参加的各项活动等实行考勤制度。

第二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须按学校规定日期到校报到,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到校注册者,应当履行请假手续。未经请假逾期返校者,给予相应纪律处分;逾期两周又无正当理由者,按退学处理。

第三条 学生因故无法按时参加教学活动或集体活动时须主动提前办理请假手续,因身体原因无法亲自办理请假手续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事后补假除第五条所规定的情况外,一律无效。

第四条 学生请假的事由包括公假、病假、事假三种:

公假:是指学生因代表学校参加市级以上竞赛,无法按时参加教学活动或集体活动而请假,请假时必须提供主办单位或学校相关部门的参赛证明以及家长同意函;

病假:是指学生因本人身体健康原因无法按时参加教学活动或集体活动而请假,请假时必须提供医院诊断证明、正式发票等材料;

事假:是指学生因直系亲属病逝需回家奔丧或其他重大事件无法按时参加教学活动或集体活动而请假,请假需由班主任先向家长核实情况,有书面证明材料的必须提供。

第五条 学生因患急病或重病的可先口头向班主任和任课教师请假,并在3天内持医院诊断证明、正式发票向班主任申请补假,补假后及时将请假条提交给任课教师核查。

第六条 学生请假的基本程序:

事前请假(公假、病假、事假):发生请假事由→通过电话、短信向班主任请假→班主任口头批准后,登陆“考勤系统”进行网上请假(通过“网络教学综合平台”首页左上角或“法律与行政学院”院网首页左下角进入)→到班主任处填写正式《请假条》,并由班主任签名→到总班主任处盖章(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备查)并交由班长→由班长在上课前向任课老师出示假条;

事后补假(仅限于患急病或重病的病假):患急性病或重病→通过电话、短信向班主任和任课老师请假→班主任口头批准后,登陆“考勤系统”进行网上请假(通过“网络教学综合平台”首页左上角或“法律与行政学院”院网首页左下角进入)→通过短信向总班主任报备→三天内到班主任处填写正式《请假条》,并由班主任签名→到总班主任处盖章(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备查)→依次向任课老师出示假条,说明情况。

第七条 学生请假的审批权限:1天以内(含1天)的假期在获取班主任批准后,须将请假条提交给总班主任盖章备案方可生效;3天以内(含3天)的假期先向班主任申请,获批后再向总班主任申请获准;3天以上两周以内(含两周)的假期须先征得班主任和总班主任同意,再向学院主管领导申请获准;两周以上的假期由学院批准后报教务处备案。

第八条 学生请假时间原则上不能超过两周。假期结束后,请假学生须及时到总班主任处销假;若需续假,应提前办理续假手续,续假手续与请假手续相同。

第九条  学生无故不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教学活动,按旷课处理。旷课课时数按以下方法计算:课堂教学按课表规定的学时计;实习、社会实践等教学环节按每天5课时计;迟到2次按旷课1课时计;早退按照旷课处理。未经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擅自离校或假期期满不按时返校、续假未准而逾期不归的,视同旷课。

第十条 在一学期内,学生修读的某门课程旷课2次或达到课程总时数九分之一,请假缺课达到课程总时数六分之一的,取消该课程考试资格,该课程成绩记为零分。

第十一条 在一学期内,学生旷课总数达到10课时以上(含10课时)的,按照《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学生违纪处理办法》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十二条 教务办公室每周通过院网公布考勤结果,学生如对考勤结果有异议,须在一周内提交正式请假条或任课老师签名的情况说明至学务办公室,经查实后,方可更改考勤结果。

第十三条 学生不得伪造请假条、代老师签名。伪造请假条、代老师签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十四条 学生旷课1次或迟到2次(包括2次)以上的,或经学院领导批准规定学生必须参加的会议缺席一次的(请假者除外),或节假日擅自提前离校、不按时返校的,取消本年度所有评奖资格、申请各种奖学金与助学金的资格、申请困难补助的资格。

第十五条 学生考勤情况将作为“班风班貌展示评比”、“先进班集体”和“优秀团支部”评选的重要标准。

第十六条 对于学生请假事宜,班主任必须严格审查、谨慎批假,如出现严重违反本制度的情形,将取消班主任的批假权限。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法律与行政学院学生事务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