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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与行政学院关于考试违纪及处理的相关规定

 发布日期:2012年06月08日 点击次数:


关于违反考试纪律的认定办法》

考试是高校人才培养过程的一个重要环节,对于学校了解教师教学效果,学生掌握所学知识状况,以及进一步改进教学工作等具有重要意义。为树立优良考风,净化校园环境,特制定本认定方法。

一、下列情况认定为一般违反考试纪律:

1.不按规定将书包、笔记、资料、录放音机、MP3、电子词典、有存储功能的计算器,以及无线通讯设备等放在指定地点,且不听监考教师劝告;

2.不服从调座安排及未在规定的考试座位考试;

3.未经允许自带答题纸或草稿纸张(空白);

4.交卷后仍在考场逗留或在考场附近高声喧哗影响考场秩序。

二、下列情况认定为严重违反考试纪律:

1.考试中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手势传递考试信息;

2.把答卷或有字迹的草稿纸移向邻座或竖起,为他人偷看提供机会;

3.开卷考试中使用他人书籍、笔记、资料等物品;

4.他人强拿自己的答卷或草稿纸未加拒绝,未及时向监考人员报告;

5.未经许可将试卷、答卷(答题卡)、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

6.恶意顶撞监考老师,故意起哄,扰乱考场秩序;

7.离开考场未交答卷或考试结束拖延交卷;

8.有第“一”款中之违纪行为,不听劝阻。

三、下列情况认定为考试作弊:

1.闭卷考试中夹带与考试课程有关的资料或翻看书籍、笔记、资料;

2.开卷考试中交换书、笔记本、资料(包括交换双方);

3.违反考场规则使用录放音机、MP3、电子词典、有存储功能的计算器、各种无线通讯工具(如寻呼机、移动电话)等;

4.在身体、衣物或其他身边物品上写有与考试课程有关的内容(不论看与否);

5.为偷窥者提供方便或为他人提供答案;

6.强拿他人试卷或草稿纸(不论是否抄用);

7.传递纸条或试卷(不论是否抄用);

8.利用上洗手间或其他机会在考场外偷看与考试课程有关的资料、或与其他考生交谈有关考试的内容;

9.答卷上填写的姓名、考号等信息与本人身份不符;

10.确认试卷雷同者;

11.请他人代考或代替他人考试的;

12.协同作弊或组织作弊的。

四、本办法未经明确界定的考试违纪作弊行为由教学部教务办公室参照以上规定酌情认定。

五、本办法由教学部负责解释。

《违纪处分条例》

第二十一条违反考试纪律者,按照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一般违反考试纪律,经口头警告后重犯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严重违反考试纪律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严重违反考试纪律,拒绝改正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考试作弊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合伙作弊、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第二次考试作弊或在一学期内连续(两门课以上)作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以上情况的认定,根据《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关于违反考试纪律的认定办法》执行。

《关于进一步加强院风建设的补充规定》

三、学生应严格遵守考试纪律。考试作弊(包括课堂测验、期中考试、期末考试),或毕业论文抄袭,按学校规定的处分等级上限,报学校批准,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情节比较轻微的,报学校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并劝其自动退学。

四、对考试作弊或毕业论文抄袭的学生,无论何种情况,学院均不推荐授予学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