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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院风建设的补充规定

 发布日期:2011年11月03日 点击次数:


本院2005年11月制定并实行《关于贯彻从严治校原则、加强院风建设的若干规定》以来,学风与院风建设不断进步,教学管理的规范化程度不断提高。根据近几年的实践情况和目前存在的问题,现就进一步加强学风、院风建设问题,制定以下补充规定。

一、严格执行《关于贯彻从严治校原则、加强院风建设的若干规定》中的各项规定;凡违反该规定的教职员及学生,均按规定严肃处理。

二、学生作业抄袭任何形式的他人文章,或从网上下载,一经核实,取消该门课程的考试资格。

三、学生考试作弊端(包括课堂测验、期中考试、期末考试),或毕业论文抄袭,按学校规定的处分等级上限,报学校批准,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情节显著轻微的,报学校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并劝其自动退学。

四、对因考试作弊或毕业论文抄袭的学生,无论何种情况,学院均不推荐授予学位。

五、学生在校外单位实习期间,应严格遵守实习单位的纪律。违反实习单位纪律、损害本院本校声誉的,报请学校批准,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六、学生参加国外、境外交流项目,应严格遵守所在学校的各项纪律。如违反所在学校纪律、严重损害本院、本校声誉的,应予召回,按本校校规校纪严肃处理;因中断学习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和其它连带损失,由违纪学生承担。

七、教师应认真检查学生的作业是否存在抄袭现象。如因责任心不强、工作粗疏应发现而未发现的,年度考核等级降低一档。

八、教师应在学风方面率先垂范。凡发生论文抄袭或其他严重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学院将建议学校予以解聘处理。

九、教师必须按照本院《关于贯彻从严治校原则、加强院风建设的若干规定》,加强课堂管理,杜绝学生在课堂用餐、接听或玩弄手机、随意走动等现象。对不听劝阻、扰乱教学秩序的学生,任课教师有权将该生清出教室。

十、进一步严格请销假制度。教师、班主任及各有关人员,必须按照本院《关于贯彻从严治校原则、加强院风建设的若干规定》,处理学生的请假事宜。除因重病可事后补假条外,其他情况一律不得事后补假。班主任不得在学校、学院规定的病假、事假范围外越权准假;任课教师没有批准学生不上课的权利。

本补充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法律与行政学院

2011年1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