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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与行政学院学生考勤制度

 发布日期:2007年04月23日 点击次数:


为贯彻从严治校方针,加强我院院风和学风建设,规范学生考勤,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学生上课、实习、军训、班会、社会实践以及学校、学院、班级要求学生必须参加的各项活动等实行考勤制度。

第二条 学生因故不能按时上课须主动提前办理请假手续,事后补假除第五条所规定情况外,一律无效。

第三条 凡一学期内请假时间占该学期总课时数的三分之一以上(含)的,应予休学。

第四条 一天以内(含)假期须向班主任申请,在获取班主任批准后,须将请假条提交到总班主任处盖章备案方可生效;两天的假期先向班主任申请,再向总班主任申请获准;三天及以上的假期须先征得班主任和总班主任同意后,再向院主管领导申请获准。

第五条 学生因病无法上课及参与相关活动,可请病假。患急性病可先口头向任课教师和班主任请假,并在3天内将病历及医院证明或医院正式发票交至学院申请补假。患非急性病须事先办理好请假手续。因病请假两周以上者,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学院主管教学领导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备案。

第六条 除学生本人直系亲属去世或其他特殊情况外,一般不得请事假。

第七条 请假结束后,须按时销假;若需续假,应提前办理续假手续。

第八条 在一学期内,凡未经请假或请假尚未批准擅自离校、假期届满不按时返校、续假未准而逾期不归,均以旷课论处;情节严重的,给予全院通报批评;构成处分的,按照《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九条 学生必须按时上课,不得迟到、早退和无故旷课。无故迟到或早退两次计旷课一节;实习、实践等教学环节按每天五课时计算。

第十条 学生在节假日、周末应按学校规定时间离校、返校。离校时间为周末和节假日前一天的下午6:00以后,返校时间为节假日最后一天以及周日下午6:00以前。凡未按期离、返校者,以旷课论处;情节严重的,给予全院通报批评;构成处分的,按照《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十一条 学生办理完请假手续之后,须将请假条的正页交给本班班长,班长在每次上课之前须主动向任课教师出示该生请假条,否则视为旷课。

第十二条 学生不得伪造请假条、代老师签名。伪造请假条、代老师签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2007年5月 11日起实施。

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法律与行政学院

二零零七年四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