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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从严治校原则、加强院风建设的若干规定

 发布日期:2005年11月07日 点击次数:


关于贯彻从严治校原则、加强院风建设的若干规定

2005114院务会议通过)

为贯彻从严治校方针,加强学风、教风、工作作风建设,特制定本规定。

一、严格实行岗位责任制

1、所有教师和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学校和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

2、学院对教师和工作人员执行制度、履行岗位职责的情况,进行季度检查、半年考核、学年总评。

3、季度检查、半年考核、学年总评结果与转正、定级、工资晋升、岗位津贴、岗位聘任挂钩。

二、严格执行教学考勤制度

1、教师每次上课必须点名,点名人数不得少于总人数的1/3;考勤必须如实记录,每周一上午10:00前向教务秘书提交上周考勤记录。无缺勤记录者,应以书面或电话等方式向教务秘书报告。凡不认真执行点名制度、不认真做考勤记录,或不按时上交考勤记录、报告考勤情况者,每次扣除1课时课时津贴;

2、教务秘书在周三下午下班前将汇总的旷课、迟到、早退、请假记录表交主管副院长、总班主任;总班主任须在周五下午下班前将名单交班主任处理。教务秘书、总班主任逾期未处理者,扣除1/20月岗位津贴或相当于1/4班主任岗位津贴。

3、班主任收到学生旷课、迟到、早退名单后,须在7日内找所有有旷课、迟到、早退记录的学生谈话(旷课学生必须面谈,迟到、早退者可通过电话批评),责令旷课的学生写出检查,将学生检查和学生谈话记录(可在总班主任交给班主任的旷课、迟到、早退名单上一一加注,特殊情况应作详细说明)交总班主任。逾期未能处理完毕者,每发生一次,扣除1/4班主任津贴。

4、学生迟到、早退、旷课累计课时接近学籍管理条例规定的处分界限时,教务秘书应及时向总班主任发出书面通知,提醒总班主任通过班主任向学生发出警告。如因教务秘书、总班主任、班主任工作失职,未能提前向学生发出警告者,扣除教务秘书、总班主任1/20月岗位津贴或1/4班主任津贴。

5、学生迟到、早退、旷课累计课时达到应受处分的程度时,教务秘书应通知总班主任,总班主任报告主管副院长并在收到教务秘书书面通知1周内提出实施处分的书面建议。如教务秘书未能及时通知或总班主任逾期未能提出处分意见,扣除1/20月岗位津贴或相当于1/4班主任岗位津贴。

6、教务秘书在期末须汇总学生迟到、早退、旷课情况,并按有关规定确定是否取消其期末考试资格,并在考试举行前书面通知任课教师和总班主任。凡因考前未能及时告知任课教师和总班主任而导致学生参加考试并获取成绩者,扣除教务秘书1/10月岗位津贴;

7、任课教师收到教务秘书关于某生因迟到、早退、旷课超过规定限度而不具备参加考试资格的书面通知后仍允许该生参加考试并给予成绩者,扣除任课教师4课时的课时津贴,并责令其写出书面检讨。

8、自2005年11月13日起,本院学生在一个学年内,在专业课、公共必修课、公共选修课学习中旷课1次或迟到2次(包括2次)以上者,或经学院领导批准规定学生必须参加的会议缺席一次者(请假者除外),或节假日擅自提前离校、不按时返校者,取消本年度所有评奖资格、申请各种奖学金与助学金的资格、申请困难补助的资格。

9、以上各项规定,除“法律基础”的考勤情况须及时通知学生所在院系并要求得到反馈外,同样适用于本院的政治思想理论课和公共选修课。教务秘书应要求各公共课、公共选修课开课单位的教务秘书及时提供本院学生的考勤情况,按以上有关规定作出严肃处理。

三、严格执行教学纪律与教学规范

1、任课教师在正式开课至少3天前,须将教学计划、本门课程必读材料(主要是法学类课程的必读法规)的电子文本送教务秘书,由教务秘书上网(短期外聘的教师允许推迟两周完成);第一次上课时向学生发放必读的书面材料,以后按教学进度及时发放必读的材料。在规定时限内未能完成者,扣除2课时的课时津贴。

2、非因本人或直系亲属重病等极为特殊的情况,不得提出调课申请。不得不调课时,须经教研室主任同意、教务秘书审核、报主管院长批准后请人代课。除因本人重病外,调课者若不能补课须作为事假按学校规定扣除日均工资和课时津贴。擅自请人代课者,扣除代课课时4倍的课时津贴。

3、教师必须提前到教室做好上课准备,按时上课与下课。上课迟到者,责令检讨,每发生一次扣除2课时的课时津贴;迟到10分钟以上或一个学年内迟到2次及2次以上者,除给予纪律处分外,扣除6课时的课时津贴。因备课不足、或计划不周提前下课或只得让学生在教室看书超过10分钟者,除给予批评外,扣除2课时的课时津贴。

4、教师上课不允许接听或拨打手机、发短信,违者扣除1课时的课时津贴。

5、教师必须严格维护课堂秩序。对学生衣着不整,在教室内大声暄哗、睡觉、吃东西、接听手机、听音乐以及其他不文明、不守纪的现象必须严肃制止。对这一类现象听之任之者,应给予严肃批评。

6、必须要求学生完成规定数量的作业(专业课至少三次),并认真批阅作业,评定作业成绩并作记录。凡未要求学生完成规定数量的作业,或不认真批改作业者,酌情扣发至少4课时的课时津贴。因平时未能认真批改作业而在期末无依据地妄评平时成绩者,除责令检讨或处分外,扣除10课时以上课时津贴并作解聘处理。

7、期中或期末考试,教师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按照命题规范认真出题,并与教务秘书一起组织考试。严重违反考试规范,或使用已用过的成套试题者,除责令检讨外,扣发6课时以上课时津贴。

8、期末考试试题须送教研室主任审核,然后送教务秘书审查,最后由主管院长审阅。各审核人应签字以示负责。因审核不严造成常识性错误的,责任人应做出检讨,并扣发2课时以上课时津贴。

9、阅卷必须认真遵守有关规定,认真、客观、公正,坚持原则,遵守职业道德。期末考试在将考试结果报送教务秘书并通过验收以前,不得离校。因工作责任心差发生试卷丢失、统计分数错误或其他重大失误者,除责令检讨外,酌情扣除责任人不少于4课时的课时津贴。

8、教研室主任对每位教师批改作业的情况、考试判卷的情况,每学期至少抽查一次;如不能履行此项职责,应严肃批评,并酌情扣减教研室主任津贴。

四、班主任必须严格履行岗位职责

1、每位教师和工作人员均有义务担任班主任。班主任要严格服从总班主任的领导,认真落实总班主任布置的工作,不得将总班主任布置的工作转交学生干部了事。凡不服从总班主任领导、不认真落实总班主任布置的工作者,应由总班主任、党总支书记或主管院长提出严肃批评。贻误工作者,可在学期或学年考核中记为不合格。

2、班主任应与学生保持密切联系,熟悉本班每个学生的姓名、籍贯、家庭情况、学习状况、特殊困难等等。达不到这一基本要求者,在学期或学年考核中可记为不合格。

3、班主任应定期召开班会,班会不少于每月一次。长期不开班会者,在考核中记为不合格。

4、班主任应严格要求学生在节假日、周末按学校规定时间离校(周末或节假日前一天的下午6:00以后)、返校(节假日最后一日以及周日的下午6点以前),并在次日上午10:00前向总班主任报告学生返校情况。超时不报者,扣除1/8班主任津贴。

5、班主任不得越权批准学生请假或违规为学生补假条,违者扣发1/8班主任岗位津贴。

6、班主任应随时掌握学生在校情况,如发生学生擅自离校48小时尚不能发现并报告者,应受严肃批评,并扣发1/2班主任岗位津贴。因工作责任心差造成严重后果者,应受纪律处分直至作解聘处理。

7、评审奖助学金,要根据总班主任的要求,坚持公开、公正的原则,按规范操作。如因工作失误或徇私,造成明显不公,班主任应负责任。

8、学生出现以下情况,班主任必须找学生单独或集体谈话:(1)家庭发生重大变故或本人生活遭遇重大挫折,可能产生严重思想负担;(2)心理失常;(3)学生之间发生严重冲突;(4)考试不及格;(5)旷课或迟到、早退;(6)假日、周末擅自提前离校、不按时返校,或逾假不归;(7)违纪或因违纪受到大会批评或纪律处分;(8)迷恋网络,严重影响学习。如学生出现这些情况而班主任没有及时找本人谈话,即为工作失职,应受经济处罚或影响考核。

9、因班主任工作失职,未能及时发现和避免学生发生自杀、他杀、走失等其他重大事故者,要严厉处分直至解聘。

10、班主任应对本班级的学风、纪律状况、外语等级考试通过率、专业考试及格率以及班级在各项课内课外活动中的表现等负重要责任。班级总体表现差的,班主任的工作应评为不合格。

11、总班主任负有领导、监督班主任的权力与职责。每个学期末、学年末,由党总支负责,组成有院领导、总班主任、教师代表参加的考核组,对班主任进行考核。考核等级分为好中差三个等级。学期考核为差的,降低基本工资等级;学年考核为差的,可作不按期转正、调整工作岗位、降低工资等级、不予晋升职称或解聘处理。

五、管理干部必须严格履行责任

1、院内所有行政人员,都应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学院除按学校统一的考核制度进行考核外,还对行政人员按学期、学年进行院级考核,考核结果直接影响工资晋升、岗位津贴、职称晋升。对于缺乏责任心,或能力有限确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者,应作解聘或转岗处理。

2、行政秘书在处理文秘、信息沟通、对外联系、对内服务、财务与固定资产管理、招聘事务等工作时,必须及时、严密、准确。对老教师的服务尤其要周到细致。工作出现失误应受严肃批评,严重失误应同时受经济处罚。学年考核中,如院内多数教师与干部对其工作不满,应调整其工作岗位,或降低工资等级。

3、教务秘书必须严格执行有关教务规定,协助主管副院长检查与掌握教学情况,及时传递教学信息,落实院领导有关教务工作的指示,督促教师遵守教学规范。如因工作失误造成或加剧教学计划、教学秩序、教学管理的混乱,应受严肃批评并接受经济以及其他方式的处罚。

4、总班主任在党总支书记领导下负责学生的行政管理和思想政治工作。总班主任必须严格要求班主任,指导和督促班主任认真贯彻学校和学院党政领导的指示,切实履行职责。总班主任如对班主任领导不力、要求不严,致使学生工作受到影响的,应受批评、处罚或处分。

5、团委书记要认真贯彻校团委和院党总支的指示,健全团的组织,积极组织团的活动和文化体育活动,指导社团活动,组织社会实践,将本院的学生活动总体状况保持在校内一流水平。团委书记工作无方、指导无力,或无主动性、创造性,致使院内学生活动死气沉沉,学期或学年考核应记为不合格,降低工资或调整工作岗位直至解聘。

6、组织重大活动必须分工明确、计划周密、加强协调,实行严格的责任制。如在时间安排、人员组织、场所安排与准备、照相录音录相等方面发生严重失误,责任者应受严肃处理。

7、严格执行办公作息时间。行政人员必须按时上班,建立上班签到制度。迟到5分钟以上者,每次扣发工资50元。严格执行“公话不能私打”的规定,违反规定者,除给予批评外,罚款200元。

8、班主任的电话应向本班学生公布,总班主任的电话应向全体班主任公布,行政秘书的电话应向全体教师和工作人员公布,团委书记的电话应向团支部书记公布,教务秘书的电话应向全体教师公布,并应保持24小时联系畅通,如因联络不畅通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责任,并给予处分和经济处罚;以上人员均应公开个人的电子信箱,以便于了解各方面的意见,并做到有信必复。

9、教研室主任应积极开展工作,建立教研室的会议制度、工作制度,认真履行职责。不认真履行职责者,应给予批评或解除行政职务,影响年度考核结果和职称晋升。

10、院长、副院长、总支书记应认真履行职责,并接受全院同志的评议、监督与学校的考核。

六、本规定的检查与落实机制

1、分工负责:教师与教学工作方面的规定,由主管教学的副院长负责检查落实,教务秘书、教学督导协助;学生管理、班主任工作、行政管理等非教学工作方面的规定,由主管行政和党总支工作的副院长(书记)负责检查落实,行政秘书、总班主任协助。

2、按级负责:教学纪律、教学规范方面的问题,教研室主任检查,向主管院长报告;班主任工作和学生中党的工作,由总班主任检查,向主管院长报告;行政纪律方面的问题,由行政秘书检查,向主管院长报告。

3、主管院长、教务秘书等,均有权力、有义务直接检查本规定的落实情况。

4、对违反本规定的教师、学生和工作人员,学院在依照本规定作出处理前,应向本人告知违规违纪的事实、处理意见和处理依据,并认真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经院务会议集体讨论后作出决定。

七、本规定自20051113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