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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体暴力袭警案何以频频发生

 发布日期:2012年05月31日 点击次数:


文章来源:《南方都市报》2009年4月4日 ● 于建嵘

近期群体暴力袭警案频发。据报道,3月23日海南东方市因一学生纠纷,数百人到感城镇政府和边防派出所进行打、砸、烧,导致4间官兵宿舍及部分档案资料被烧,1辆警车、1辆涉案扣押的小汽车及10部摩托车被砸烂烧毁。3月28日晚,西宁市城西公安分局虎台派出所民警在处理一起报警事件中,遭到一伙人的殴打围攻,派出所遭到打砸。3月30日,乌鲁木齐3名便衣民警在押送犯人途中,遇代某违反交通法规横穿马路,鸣笛示意,代某却不避让。民警紧急采取制动措施,交涉过程中双方发生口角,代某煽动周围不明真相的群众围攻民警,围观群众达200余人,等等。

分析这些事件,我们可以看到有如下几个方面的共同特征。其一,群体暴力。如果说,2008年7月1日北京市民杨佳闯入上海闸北公安分局办公大楼,持刀行凶致6名民警死亡,是个体的犯罪行为的话,那么,近期发生的暴力袭警案则是群体性的暴力行为。这个群体成分十分复杂,有些与案件本身有直接的利害关系,有些则没有任何直接利害关系,是“不明真相的群众”。其二,群体泄愤。如果说杨佳报复杀人是“泄私愤”的话,那么,近期发生的暴力袭警案则是“泄公愤”,当然,这里的“公愤”仅仅指这个群体的某些不满之“愤”,并不是常用的具有好恶价值判断的社会之“愤”。其三,目标明确。这些事件都是在明知攻击的对象是警察或警务机关的情况下发生的,而故意采取的以侵犯警察人身安全或警务机关工作秩序或财产安全的行为。由此表明,在当前的社会形势及社会心理下,警察执法的权威性受到了最严重的挑战。

公安机关是国家机器的重要构成部分,它是武装性质的国家治安行政力量,是国家法律的重要执行者和社会的保护者。警察执法权威是国家政治合法性的重要体现,同时又是国家政权合法性的重要保障。警察执法权威直接来自国家政权的强制力但并不等同于暴力,它与整个社会政治形态有着密切的关系。从这个意义上来说,目前群体性袭警所表现出的警察执法权威所受到的威胁,实际上是一个十分严重的问题。其严重性在于警察执法权威流失不仅仅危及警务机关和警察的安全,而且对社会基本秩序产生了影响。

造成我国警察执法权威流失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对此,人们已多有分析。比如,我国警察力量不足装备落后,世界发达国家警察与人口的平均比率达万分之三十五,而我国约为万分之十二,远远低于世界发达国家,甚至低于巴西、印度等发展中国家。由于警力不足,就不得不让一些联防队员、保安等非执法主体参与执法,这些素质不一的“非正规军”所进行的“非规范行为”必然影响警察的形象。又比如,国家对妨害执行公务的追究不是很严厉,社会中很多违法抗拒执法、妨害执行公务的行为人没有得到应有的法律制裁,容易造成人们不能清楚地认识袭警所产生的后果。据统计,2008年全国共发生侵害民警案件7719起,处理侵害民警执法权益行为人11821名,其中追究刑事责任仅4338人,等等。当然,这些都会对警察执法权威产生影响。但在我看来,警察执法权威流失最重要的原因则是,警察执法形象被自己违规超越职权行为和内部违法犯罪行为破坏了。现在一些地方政府在处理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征收税费、计划生育等行政事务时,强令警察超越职权参与;在具体的执法过程中,态度粗暴、滥用权力,认为自己手中有枪,就可以无法无天。长此以往的后果就是,民众出现了各种各样的怨愤,一旦遇到警民冲突,民众就会群起而攻之,群体暴力袭警事件也就发生了。

实际上,我所讲的这些不是什么新道理。我们的老祖宗早就说过“公则民不敢慢,廉则吏不敢欺,公生明,廉生威”这样一些有哲理的话。如果把这些话用在警察执法权威问题上则是,只要警察和警务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做到明法守法、公开透明、公平合理、严于律己、拒绝腐败、言行一致,依照法定程序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利,警察的执法权威就会得到很好的维护,也才会有警民和谐,才能确保法律的权威和尊严,才能真正构建好和谐社会。当然,要做到这些只靠思想教育是不够的,更主要的是要健全警察制度。问题是,警察制度建设与国家政治体制密切相关,如果不能进行体制改革,不能建立政府对民众负责任的制度,作为国家行政系统的组成部分的公安机关及其负责人,就不得不为了迎合地方某些领导人的意志而滥用警力,而使自己成为民众的对立面。但愿当前发生的数起群体袭警案能成为执政者开启体制改革的契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