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格来说,这不是一篇严谨的法学家的论文。它甚至算不上一篇法学论文,充其量只是一篇思想随笔。从法学的角度来看,文章的逻辑推演比较牵强,不具有严密性。然而,虽有这些缺陷,同学们还是有必要读一下这篇非法学专业人士的随笔,读一读他们眼中的法律,特别是其中跳跃的思想的火花。同学们在学习法律之时,对法有一种近似于盲目的信任与崇拜,每当谈及法,脑海中便涌现出正义、公平等等神圣的字样,自己俨然是正义之化身,公平之守护神。然而,遗憾的是,我们毕竟生活在一个世俗的社会中,法要实现其功能和作用,就必然,也必须满足于社会的种种需要。这使法自身就带有浓厚的现实色彩,它是不可能超脱与现实世界之外的。当然,它所承载的特殊的使命,要求它尽可能的超脱。然而,法律也有不可完成的任务,不能承载的期待。在法所追求的各个目标之中,按照价值的不同,法也会采取不同的对待,尽可能的将最需要保障的价值实现。要学习法,我们必须理解法,理解其功能,理解其局限,才能真正明白法的精髓。不懈的追求正义和公正固然是一种美好的品德,也是我们法律人自身应当坚守的理念,但同时我们一定要明白,法不是万能的,也是有种种无奈和不足的。只有这样,将来我们面对现实世界的时候,才能够更好的适应、使用直至改造法律。--编者)
2008年1月6日,腾讯网上刊载了一篇题为《空巢老人哭求保姆留下过春节 遭拒后跳楼自杀》的文章[1],阅后感慨万千,久久难以入眠。
确实是想写点东西,但又写不出,实在是想说几句话,却欲言又止。心情主宰行为这一命题,我一直都不信,今天终于相信了。平时工作事务过于琐碎、繁忙,就滞留下只浏览新闻而不思考的“后遗症”,这种“后遗症”的冲击力是巨大的,渐渐地就疏松了对于法律的理解,仅有的一点法律的朴素情感亦面临着丧失殆尽之虞。好不容易,今天才挤出一点时间(还是牺牲了周末看NBA球赛的时间,要知道,那可是本人的最爱啊),就算是对自己认识到错误之后的救济吧,即使这种救济无关痛痒。
一、事件回放
请看本报道。
一幕悲剧折射“空巢老人”内心孤独 专家建议子女“常回家看看” 昨天上午9时20分左右,一位80岁的失明老太太从4层楼上一跃而下,结束了自己的生命。出门买菜归来的保姆见状,抱着老人痛哭不已。据保姆说,这两天因为她准备要回家过春节,老人不让走,前天晚上还为这事哭了,没想到昨天一早就发生了悲剧。“如果我知道老人会这样,我就算再放弃一次回家过节,也愿意……”
老人突然跳楼 保姆抱尸痛哭
当记者来到潘家园东里20号楼时,老太太的遗体已经被运走。楼前停放着一辆残疾人用的摩托车,前挡风玻璃已经完全破碎,地面上还留着老太太的一双鞋。楼前修车摊的男子告诉记者,上午9时20分左右,一道黑影从他眼前划过,随即传来一声碰撞声,他到楼跟前看时,楼下一辆摩托车的挡风玻璃被撞飞,老人倒在一旁的地上,“老太太当时就已经不行了。”
几分钟后,就在居民帮助报警的同时,照顾老人的保姆正好买菜回来,听说是老太太跳楼出了事,保姆扔掉买回来的菜,跑到楼下,一下子扑倒在老太太跟前,抱着老太太的尸体痛哭,“我们看着都要掉泪了,一位保姆,竟能为老人如此伤心。”居民们称,后来老太太的家属闻讯赶到,对老太太的后事进行了处理,同时表示赔偿摩托车车主的损失。
在4楼楼道的窗口处,还放着一个凳子。据了解,老人可能是自己找了个凳子,爬上去从窗口跳下自杀的。
保姆回家过年 老人不同意
记者碰到照顾老人的保姆董女士。董女士正在厨房里煮饺子,但是当饺子端上桌时,董女士还是没有胃口吃下去。“老人的子女去医院了,他们让我吃些东西,可我根本吃不下去。”董女士的双眼仍旧红肿着,说起老人的事情,又抑制不住哭了起来。董女士告诉记者,她到老太太家做保姆已经两年了,老太太今年已经80岁,除了眼睛患有白内障看不见,身体很硬朗。老太太的老伴已经去世多年,平时老人的一切生活起居都是由董女士照顾,老人已经几乎离不开董女士了。
几天前,董女士跟老人说,准备回甘肃老家过春节,但是老人不同意。“我跟老人说,找了个人替我照顾她一个月,过了正月十五我就回来。”董女士说,去年春节,她都买好了回家的火车票,由于老人不同意,她只得放弃了回家过节。但今年她很想回家过年,老人的儿子也同意了她的请求,并买了很多礼物让她带回家,“儿子上大学了,还有我的老父亲,我也想回家看看他们。”
就在悲剧发生的前夜,老人又因为董女士要回家的事情哭了,董女士劝慰了半天,本以为没有事情了,没想到老人却寻了短见。
对话保姆
记者(以下简称“记”):老人和您关系怎么样?
董女士(以下简称“董”):两年前我刚一来时,就和老人很对脾气,老人不怎么和儿子说话,倒是什么话都跟我说。
记:老人和儿子平时见面多吗?
董:老人比较孤僻,不愿和儿子住在一起,老人的儿子偶尔过来和老人吃个饭,平时就给我打电话,问老人情况怎么样。
记:老人是不是很依赖您了?
董:我能感觉到老人离不开我,要是我买东西回来晚了,老人都会哭,说我不回来她什么都做不了,我离开家里时间长一点都不行。
记:老人怎样求您,不让您回家?
董:我说想回家过年,老人抱着我的腿求我。我说回家过年,也会惦记着她。而她对我说,让我在这里过年,想想家里就行了。
记:您想到过老人会自杀吗? 董:如果我知道老人会这样,我就算再放弃一次回家过节,也愿意……(哭泣)
二、对本案的一些思想碎片
严格而言,本案是可以作为一个法学案例来分析的,即使勉强了些,这是因为,本案中确实涉及到了法律因子与基本问题,比如说,如何对摩托车主的摩托车挡风玻璃的损害进行赔偿的问题,董女士是否尽到了应有的照顾义务,董女士是否存在必要的注意义务,以及如果存在这种注意义务,那么,这种注意义务的范围应该是多大的问题等等,进而可以讨论合同的履行原则问题,即是否构成全面而适当地履行,这显然属于法律调整的对象和法律关注的视野。但是坦率地说,触动本人最大的恰恰不是这些法律的情节点滴,而是在此之外。或许,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说,我的法学情愫并不强烈,亦不敏感,甚至,可以继续推论下去,我并不十分适合学习法律,至少不是首选,即使我很爱学习法律。
本案的悲剧显然已经成为了过去时,然而,我们仍旧生活在这个高度类似的悲剧的进行时,如何在将来时抑止此类悲剧的发生,无疑成为了我们的使命,亦成为了我们的期盼,这对一个提倡和谐社会构建的国度而言,尤其如此,亦更具启示意义。其实,本案中还有一个细节,那就是,老人的子女日子过得殷实,在物质方面对待老人亦很慷慨,只是陪侍老人的时间太少。然而,这恰恰是问题之所在,老人们对物质的要求其实并不高,他们的要求亦很简单,就是儿女们能常回家看看,陪他们吃吃饭,聊聊天。当然,这种看似简单的要求,在现在的城市化进程中,特别是在都市化进程中,变得更加的可贵和难得,甚至成为了一种奢侈品。有时候,不是个人不愿意,确实是社会把每个人都旋转的过于疲惫和紧张,使得我们在个人欲望的扩张下,失去了方向,失去了亲情,亦会失去爱情。谁敢扪心自问,不是个人的欲望在这些事情面前占据了上风?只要是老人,就会有孤僻感,只有儿女的陪伴、关心与照料,才能温暖老人那颗孤寂的心灵。时下又快到春节了,我们做子女的,是不是该放下手中的工作,回家看看呢?人的一生,说长不长,说短不短,等我们回过头来才发现,我们所追逐的恰恰是一些身外之物,生不带来,死不带去,而把人类最为朴素的情感泯灭殆尽,这是人类的悲哀!
法律,一个神圣而张扬的精灵,一个公平而正义的化身,曾被批判成“法律无用论”,亦曾被追捧成“法律万能论”,但是,不论是无用,抑或万能,似乎都走的稍稍偏了些个,倒是近现代社会的法律理念是值得褒扬的:法律有用而有边缘,法律具有张力但又伸缩有限。好像,我们自从接受法科教育开始,我们就得知这样一个命题,即法律是调节社会关系的一种有效手段,本与道德、宗教等调节手段并列,但伴随着各个国家的法治化进程加快,法治的作用被有意无意地扩大了,以至于现在没有多少人去关注道德、宗教在社会关系的调节过程中所发挥的巨大功用。当然,确实不可否认,法治在现代社会的确凸现到了一个前所未有的高度,亦得到空前的信奉与追捧,或许,正是因为如此,依法治国的理念才在20世纪90年代由中央正式提出并付诸实施。但是我们在实施和推行的过程中,立即发现了法律的脆弱,令人更为惊讶的是,这种脆弱有时已经大大超出了人们的原初想象。突然之间,那个神圣的圭臬,显得那么疲倦,如此乏力!
其实,只要我们细心地环顾一下我们每个人周边所发生的事情,或许,我们就会很浅显地明白,法律的苍白丝毫不逊于一张白纸,无法扩张,无法伸缩。换言之,在特定的情势之下,法律成为了壁上观,座上客,欲介入而又无力介入,进退维谷,欲罢不能。但终于有一天,法律忍无可忍,试图在这种特定的情势之下有所作为,有所突破,即法律没有选择了妥协和避让,而是采取了直面挺进,强行介入。正是从这一刻起,原初的平衡被打破,结果往往是,不仅问题没有得到解决,反而使得事态更加的复杂和严重,社会实效甚低,甚至出现了负效应。这显然是一个博弈的过程。在这个博弈的“赌局”中,法律确实有可能选择了妥协和放弃,坚持了“不作为”职业操守,而这样的选择,往往是社会自我调节和自我回复的必然要求,是纠纷解决机制的作用机理。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我国除提出依法治国战略外,还增加了以德治国的内容,使得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并列前行,实现治国的双重战略目标,从这个意义上讲,此目标的提出无疑具有更加的妥当性。
在哲学上,特别是我们正统的马克思主义哲学,已经将物质和精神作了经典的定义,并对二者的分野作出了经典的界定。在我看来,物质和精神既是一对朋友,亦是一对冤家,既能配合得相得益彰,亦能排斥的水火不容。换言之,物质和精神作为独立的存在,本身并不存在等价的公式,物质的富余,有可能带来的是精神上的贫乏,当然,物质上的贫乏,却有可能带来精神上的富足。既然物质的富足难以填补老人的精神空缺,那么,情感的给付就成为缓解乃至遏制类似悲剧发生的济世良方。换言之,既然冷冰冰的物质实体难以替代热乎乎的精神支撑,那么铿锵有力的法律,同样也不可替代柔情似水的道德风尚。其实,无论是法律,还是道德,抑或宗教等调节社会关系的方式,都仅仅是在社会的调节体系里面寻找自己安身立命的港湾,寻找自我圆融自洽家园。
另外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是,法律的触角(即发生作用的领域)到底有多长,有多宽,哪些事情法律必须过问,哪些事情法律可以问津,哪些事情法律不必牵涉其中,哪些事情法律必须止步避让。一言以蔽之,法律调整的范围究竟有多大?其实,这是一个很难的问题,不是因为许多学者不愿意研究,确实是很少有人能说得清楚,与其这样,倒真的不如不说了。这种阐述上的困难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它确实需要大量的实践经验才能掌握需要法律调整的类型,这不仅需要睿智的眼光,而且需要长时间的跟踪、调查和梳理;二,如果这种类型尚未被立法确认后,就难免会在现实适用的过程中大打折扣,一定程度上还会演绎成社会不良的作风,即阳奉阴违,这在当今时代的中国,尤其严重,值得重视!
法律在社会中的作用机理,有时真的恰似人的一生,粗略地划分为幼年、青年、中年和老年。在人的幼年时期,由于自身智力和力量的弱小,即使民事主体完好无缺,享有完整的人格(即民事权利能力),但也通常得不到应有的重视,容易被更为耀眼的光芒所遮蔽,被更为强势的事物所覆盖;时至人的青年,我们脱离了稚嫩而变得血气方刚,相对应,此时的法律则显得刚性太强而缺乏柔性的辅拥,容易遇事则涉,却往往事与愿违,把一些事情本该办好的事情办砸了,甚是可惜。当然,青年时代毕竟是一个人的青春智慧年代,亦是一个最具有创造精神的时代,倘若运用得当,绝对可以做出一些甚至是伟大的创举,相应地,法律亦可以开创出一片属于自己的调节疆域;时至人的中年时代,智慧和力量都是人的一生中的最佳时期,亦是人的一生中最具魅力的时段,法律亦是如此,对情事关系的调整恰似如鱼得水,游刃有余。但是在这个时期,什么都好,就有一项欠缺,那就是往往过于保守,喜欢按照最为安全或者最为通常的思模式来思考和解决问题,要知道,有些情事绝不是靠自己的经验才能处理好,再说,社会上的每个人经验差别甚殊,要想在大致的情况下得到较为通常的模式,往往是件可望而不可及的事情;让人步入老年,经验之谈显然占据了大半江山,本来该管的事情都看得很开,或许这就是淡泊,或许这也是精力不允之后的无奈,但不论何种理由,都表现为法律的乏力。
沿着这个问题继续前行,我们必然触及到另外一个问题,即法律存在的价值。传统的法理学教科书告知我们,法律的价值在于正义和利益。[2]然而,就当代中国法学理论而言,法的价值或者说法律的价值并不是我国本土化的产物,而是西方法学的舶来之品,从这意义上说,讨论法律的价值倒成为一件很奢侈的举动。记得在斯坦和香德合力撰写的《西方社会的法律价值》一书中,他们认为西方法律的基本价值在于秩序、公平和个人自由。[3]但不管怎样,法律价值的一个最为根本的目标就是实现社会的公正。这就是说,在没有征求法律的意见之后,人们已经为法律预先设定了目标,这种目标承载了实现社会公正的功能和使命。或许,正是因为这样的目标定位,使得法律深受其累。这是因为,法律的这种价值定位,必然会使其在现实中频繁遭到质疑,如果单一的法律无法实现社会的公正或者正义,而欲强加其身,其必然的结果是勉为其难,泥泞满身。这就诸如,本身只能扛起50斤的干粮,你非让他扛100斤的东西,它即使不被累死,亦会被压残。所以,法律绝不是万能的,一定要守住这个自身的底线!!
注释:
[1]本报道摘自:http://news.qq.com/a/20080106/001477.htm?qq=0&ADUIN=40644546&ADSESSION=1199590545&ADTAG=CLIENT.QQ.1705_SvrPush_Url.0
[2]沈宗灵:《法理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50页。
[3] p.stein & shand, legal values in western society,19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