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学术科研 > 学术活动 > 学术沙龙 > 正文

学术活动二十三:农民平等权的宪法保护

 发布日期:2009年03月23日 点击次数:


时 间: 2009年3月16日下午

地 点:综合楼法政学院会议室

沙龙论题:农民平等权的宪法保护

主持人:范时杰

主讲人: 于风政

参加人: 肖 杰、谭桂珍、刘世强 、刘 志、钱正荣、刘 彬、刘英俊、张宗卿、魏志栋、张红梅, 部分同学

主讲人:

平等权是全体公民均应享有的一项基本的宪法权利。德沃金认为,在公民的基本权利体系中,平等高于自由;平等是政治社会的美德。中国的政治文化中也有“不患寡而患不均”的思想。在中国,讲人权,讲平等权,讲宪法对公民的平等保护,首先和最重要的问题,就是农民与城镇居民的平等问题,因为我国长期存在着严重的对农民的制度性歧视。

一、我国法律、制度、政策歧视农民的主要表现

1、对农民人身自由权的歧视。通过以城乡二元制为基本特征的户籍制度,剥夺农民的自由迁徒权,使农民不能与城市居民平等地享受国家提供的福利。剥夺农民自由迁徒权的户籍制度,是我国歧视农民的制度设置的核心和基础。

2、对农民财产权的歧视。(1)侵犯农民的土地权益。宪法和法律对土地所有权的规定造成农村土地所有权主体虚置,国家规定农村土地的使用权不能自由交易,政府垄断了土地市场,农民不能分享因工业化而产生的土地增值;(2)漠视农民的自然资源权益;(3)转嫁公共服务开支,侵害农民的经济利益。

3、对农民政治权利的歧视。(1)人大代表选举的“四分之一“条款违反 “一人一票”、选票等值的原则,构成对农民选举权的歧视;(2)剥夺农民的自由结社权,农民没有组织农会的权利,因此无力维护自己的利益。(3)侵犯农民的基层自治权。乡镇政府干预村委会的选举与工作;党支部、村委会二元并立的权力结构,使村组法难以落实。

4、对农民社会权利的歧视。劳动权、休息权、同工同酬权、劳动保护权、养老医疗失业等应由全体公民平等享有、由国家加以保障的宪法权利,在我国只是城镇居民的特权。

5、对农民文化教育权利的歧视。农村中小学的经费来源长期主要是“乡统筹”,即主要由农民自己集资兴建学校,教师工资要农民负担,中央与省市财政对农村教育投入很少。政府对基础教育的投入,重点在城区,在“重点校”、“示范校”。在“城市教育政府办、农村教育农民办”的不公平教育投入体制下,农村基础教育长期上于落后状态,与城市的差距越拉越大。

二、我国对农民实行制度性歧视的根源

马克思恩格斯的农民理论认为,农民在政治上思想上不是一个进步的阶级,是一个没有前途的阶级,是一个不能独立的阶级;农民阶级的利益只能由工人阶级来代表;在工人阶级领导的社会主义社会,农民不可能取得与工人阶级同样的经济、政治、社会地位。

列宁认为农民是小生产者,其本性是自发地站在资产阶级一边并不断地大批地产生出资本主义和资产阶级,革命时期的农民固然可以成为无产阶级的同盟军,但二者的根本政治追求是对立的。这样,在无产阶级领导的社会主义国家里,农民只能在工人阶级领导下,接受工人阶级的教育与改造;农民没有资格与工人阶级讲平等,工人阶级领导的国家政权也不会给农民与自己平等的政治经济与社会地位,更不会给农民特殊的照顾。

斯大林式社会主义宪法规定农民政治上是被领导阶级;以所谓“剪刀差“的方式剥夺农民利益,保证城市供应,降低工业发展成本。斯大林式的社会主义是不讲政治与社会平等的社会,是在工人阶级领导的旗帜下,以有组织的国家暴力为后盾,由政府控制一切资源,系统地制定和实施损害农业发展工业、剥夺农民保证市民、牺牲乡村发展城市以加速国家工业化的系统政策,

毛泽东深知中国革命的实质与特点,重视和调动农民的革命性,但中国共产党受列宁、斯大林和苏联的影响,也不断地强调农民自私、保守、散漫、短视等所谓阶级局限性;在党的建设方面,习惯于把一切坏思想、坏作风的根源都归结为农民小资产阶级思想的影响,强调对党内的农民成分进行无产阶级的思想改造。经过长期的宣传、教育和实践,党内形成了贬抑农民的理论与文化。

中国共产党人的国家制度设计,自第二次国内战争中的革命根据地起,就照抄苏联的做法,现行选举法的“四分之一”条款,在社会保障方面不能赋予农民与工人平等的权利,都直接源当时基于保证无产阶级对国家的领导权而制定的有关规定。民主革命胜利后,这些政治遗产也就自然地继承下来。

三、实现和保障农民平等权的必要条件

1、执政党要坚持与时俱进,解放思想,转变观念,深刻认识建国以来党的农民理论、农村政策和相关法律制度设计上的重大错误,从党的指导思想和治国理念的层面上实现农民理论、农村政策的彻底转变。从宪法层面上落实与保障农民的平等权,从国家制度的层面上真正解放农民,让占总人口三分之二的农民成为与共和国其他人一样具有平等权利的公民,必将成为改革开放以来一项最伟大、最具有革命意义和深远影响的社会变革。这项变革关系到执政党建党以来在长期、曲折的历史过程中形成和接受的马克思列宁主义农民理论,关系到业已形成的法律、制度、政策和城乡分立的利益分配格局的巨大调整,关系到执政党的政治文化和整个社会对待农民的态度的变化。执政党观念上的彻底解放与理论创新,是这项伟大改革获得成功的基本前提。

2、依据以人为本、公平正义等现代政治文明的普世性价值,从立法的层面,剔除宪法中歧视农民的条款,废除歧视农民的法律法令和行政规章,清理和摈弃歧视农民的各项政策。

3、扩大社会主义民主,保障公民结社自由,允许农民成立农会,让农民有力量在民主与法治的框架内争取和维护自己的权利与利益。

4、用启蒙精神改造党的政治文化,在党员、干部中普及现代政治文明常识,培育全社会崇尚平等、尊重农民的社会风气。

主持人:自然正义是讨论平等权的基础,因此,平等和正义是不能分割,于风政老师通过一种历史径路和理论检讨,从人生自由权、经济权利、政治权利、社会权利和自治权利的五个方面谈中国农民的平等权缺失的表现, 由此通过马列主义理论、革命实践和学说以苏联模式,剖析缺失的根源,最终通过四个视角来分析如何实现和保障农民平等权的宪法保护。

虽然,于风政老师没有对平等权进行非常清晰的界定,进而进行理论推衍,但是内在的理念的一致性,让我们的讨论提供了一个更为广阔的理论空间,也成为我们今天讨论的一个平台。下面,请各位对于风政老师的《中国农民平等权的宪法保护》予以充分的讨论和回应。

谭桂珍:于老师说到我国对农民的身份歧视问题。其实,第一,人的身份是自然生成的,生在农村就是农民,生在城里就是城市居民,这是不能改变的。因此,对农民的保护不是通过淡化或消除身份来实现,而是应改变国家对不同群体社会资源分配的取向。第二,亚里斯多德的正义观告诉我们,所谓平等应是“相同的人相同对待,不同的人不同对待”的“比例平等”,因此,对农民的保护不是追求与城市居民分享社会资源上简单平等,而应采取倾斜性保护。第三,我国宪法并不存在对于农民的歧视,因此,解决农民权益的问题不是宪法问题。

于风政:哈耶克说过,人生而不同。的确,人生在哪里是不能选择的。生在农村,最大的可能是自然地成为一个农民,但是,“农民”的原本意义是一种职业而不是“身份”。由于普遍存在的城乡差异,生在农村与生在城市,对人后天的生存与发展影响极大,国家不可能运用政权的力量来消除由此产生的差异。我们今天讲中国农民的宪法保护,主要不是因为中国农民天然处于弱势,而是掌握着公权力的国家基于“农民”、“城里人”这样一些带有浓厚封建色彩的人群归类不公平地分配本应公平分配的公共资源,有悖于国家应当平等地对待所有公民的基本原则。当这种不平等不是偶然的、个别的现象,而是有法律依据的制度、政策时,就只能将问题提到宪法的层面才能解决。

肖 杰:于老师认为我国存在着对农民的制度性歧视,我认为这个观点是成立的。户籍制度、选举制度、财政分配等等,都不利于农民。于老师认为,我国对农民的制度性歧视的源头,与马克思主义理论、苏联经验有关。我认为,问题可能出在马克思主义对科学社会主义的定位上。社会主义是公产、公有的社会,只有工人阶级是无产阶级,无产阶级大公无私;农民因有土地所以是小私有者,小私有者的存在与公有制的社会主义相冲突;共产党是无产阶级的政党,首先要代表无产阶级的利益。这样一种社会理想和通过阶级斗争消灭私有制建立理想社会的路径设计,自然使执政党特别关照工人阶级的利益,而将农民置于被领导、被改造的地位。社会主义应是真正平等的社会,制度上歧视农民有悖于共产党人的初衷与宗旨。

主持人:马克思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和《1856年经济学哲学手稿》前后写过几篇文章,提出劳动“异化”的概念。马克思通过对以往社会形态的分析,发现这些社会存在一个根本性的问题,即私有财产的天定命运是资本增值,而当人们为了资本增值,就会把劳动当成了一种手段,而且自己也成为了资本政治的一种手段,劳动的异化和人的异化都成为了一个历史必然。在西方的理念当中,私有财产包括生命、自由和地产,而最为稳固的就是地产,拥有地产的必然是农民。因此,农民是西方异化的最大群体,也是需要改造的群体。因此,马克思的理论当中,对于农民的劣根性和歧视,存在一种必然性。

魏之栋:什么是社会主义?什么是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在社会主义社会中,不同的社会群体之间应当是怎样的关系?他们之间有没有矛盾?不同的社会群体是不是要绝对地平等?这确实是非常复杂的问题。我们今天的很多理论,都仍然延续了马克思恩格斯的一些经典论述;我们的一些具体政策,也是源于前苏联的实践经验。但现在的时代,与过去已经有了极大的变化。继续沿用过去的做法,在许多方面都是有问题的。对农民的这种制度性的歧视就是一个比较突出的问题。我们国家已经开始意识到了这个问题,但要完全解决,就必须对以宪法为主导的一整套制度体系进行修正。或许可以从对农民的宪法权利的落实开始入手,但这又牵涉到了我国的宪法缺乏实行性的问题。这就变成了一个难题。

肖杰:对农民的制度性歧视与党没有完成从革命党向执政党的转变有关。革命与执政是非常不同的两个阶段。革命阶段的任务是破坏,破坏旧制度就要用阶级理论去确定敌人、寻找朋友;执政后的主要任务是建设,建设国家要调动所有人的积极性,保持社会的和谐与稳定,要代表绝大多数人甚至全体公民的利益,这就要改变革命时期的理论与思维,平等地对待不同的社会群体。这是一个很大的转变。

刘 志:于老师从农民平等权的宪法保护的角度,对我国的法律进行了全方位的扫描。对农民的制度性歧视久了,农民自己也看不起自己了,制度歧视变成一种文化歧视,这是很可悲的事情。如何解决这个问题?我比较认同于老师最后提出要改变执政党的政治文化,对党员和干部进行平等权的启蒙教育。其实,马克思主义是西方文化的一个分支,西方文化一种商业文化,其中不会有农民的位置。中国向来以农立国,是不歧视农民的。我国在现代化的过程中,由农业转向工业,由中国文化转向西方文化,慢慢丧失了民族的文化自信心。中国共产党是靠农民革命与农民战争取得政权的,革命成功后转到以城市建设为中心,慢慢把农民忘记了。因此,在平等地对待农民的问题上,我们缺乏的不是实现平等的技术,而是平等的理念、平等的文化。因此,执政党的政治文化改造可能是一个比较根本的问题。

张宗卿:政治上的平等与法律上的平等可能不同。如何保障农民的平等权,赞成从转变文化入手。首先要保障农民的基本权利,最重要是保障农民的土地权益。特别是在土地征收后,一定要将所获的土地出让金完全返还农民。

此外,这种不平等主要是制度造成的,由于农业生产所创造的财富是有限的,提高的速度较慢,国家必然会将目标转向能创造和产生更大价值科技行业中去。而这些科技行业大都集中在城市,所创造的利润也大都分配给了城市的各个行业用以创造更大的价值,这必然导致国家对农民的关注不够,投入不够。

最后,要想提高农民的权利,最主要的就是提高农民的收入,要想尽各种办法来提高农民的收入,收入的提高会带来需求和消费能力的提高,同时也会增加各种行业、制度等对农民的关注度。古往今来,富有的阶层所享有的权利都是较大的。收入提高了,农民的权利也会随之提高,大邱庄的成功就是很好的例子。

刘英俊:农民的权利应该得到宪法的保护。但是,更重要的是,当这些权利受到侵犯的时候,如何得到救济。有一句著名的法律谚语:无救济就无权利。如果法律只规定了农民的权利而没有救济的途径,这仅仅是给农民画了一个“饼”而已,好看但是吃不到。说到这,又涉及到宪法司法化问题。

张红梅:现在农民的土地处分权受到限制,因为农民的土地不能直接入市。政府征地,要给予补偿,但土地补偿与土地的增值部分的差额都被政府拿走了。为什么不能允许农民的土地直接入市呢?

魏志栋:如果给农民完全的土地处分权,农民会不会把地卖掉?农民失去了土地,社会如何稳定?一个制度要能够尽可能的达到预期的效果,就必须要求制度本身能够适应社会现实的需要。与其给他们处分权,不如给他们对抗权。

钱正荣:我国制度上对农民的歧视,于老师说始自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比如农民选举权的“四分之一”条款。我查到1953年的人大代表选举法,当时规定一个农村地区人大代表应代表的选民数是城市的八倍,这就是“八分之一”条款了。这个规定我们一般认为是源于当时的城乡居民人数悬殊而确定的这个比例,但是于老师关于对农民进行歧视的制度性根源的探讨使我们对问题的认识更为深刻。

平等权的保护东西方可能有不同的路径。西方是先有了启蒙运动,然后开始建立民主制度,而对后发展国家来说,我们是先有了基本的民主制度的大致构架,然后才开始关注人的各种权利的实现,只有实行充分的民主化,然后才有公民权利的逐步声张和丰富,这有一个从形式理性到实质理性的转变过程。我国传统上并不歧视农民。有不少人认为,对农民的歧视与经济发展水平有关,应该待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再去谈农民的平等权。其实,如果不调整公共行政管理的价值取向,从目前的这种以效率为中心的“发展神话”转向社会公正,农民的平等权是永远也不会解决的。

主讲人:谢谢同事们的讨论。我最后想用几句话做一个小结。我国对农民的经济与社会权利歧视起源于政治层面的考虑。最初在红色革命根据地给无产阶级以政治“特权”,是为了保证使无产阶级而不是农民在国家政权中占领导的地位。因此,从经济发展水平的角度解释新中国制度性歧视农民的原因,不符合历史的本来面目。对农民的制度性歧视,首先是政治上、思想上与文化上的歧视,建国后逐步演变为经济歧视与社会歧视,演变为一种文化。因此,歧视农民的源泉头与本质是政治现象、政治问题。这样的认识,不但符合历史真实,而且也才能准确地找到解决问题的路径。

主持人:古往今来,有诸多的学者对这个主题进行了丰富的探讨,德沃金、罗尔斯和诺齐克的论战,核心就是如何实现平等而非是否的要平等,平等是一个不需要证明的价值。不管是程序平等还是实质平等,起点平等还是结果平等,于风政老师给我们提供了一个非常好的视角,通过今天的讨论,我们发现中国农民平等权的宪法保护是一个非常有理论探讨价值的话题,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两种不同的社会径路来在不断的关注和适应这个话题。从权利救济的方式上探索更多努力,是我们这个人的一种历史使命。伯尔曼说,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形同虚设,不管是制度上,还是在文化层面,我们均要对农民平等权的宪法层面进行更深刻的思考。感谢于风政老师、感谢今天参加讨论的老师和同学,谢谢大家,本次凤凰山学术沙龙到此结束,欢迎大家再次参加下期沙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