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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活动二十二:环境伦理与自然物权利

 发布日期:2008年10月18日 点击次数:


活动时间:2007年12月7日晚7:30——10:00

活动地点:乐育楼B307

沙龙论题:环境伦理与自然物权利

主讲人:张红梅

主持人:魏志栋

参加人:于风政、肖杰、谭桂珍、刘世强、范时杰、刘仲平、刘英俊、张兴华、张宗卿、贺畋甜、戚振宇、饶奕琛、郑青竹、熊琛、林子奇

一、 主讲内容:有关自然物权利的思考

2005年11月13日,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所属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双苯厂(101厂)的苯胺车间因操作错误发生剧烈爆炸并引起大火,导致100吨苯类污染物进入松花江水体(含苯和硝基苯,属难溶于水的剧毒、致癌化学品),导致江水硝基苯和苯严重超标,造成整个松花江流域严重生态环境破坏。

2005年12月7日,北京大学法学院三位教授及三位研究生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了国内第一起以自然物(鲟鳇鱼、松花江、太阳岛)作为共同原告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要求法院判决被告赔偿100亿元人民币用于设立松花江流域污染治理基金,以恢复松花江流域的生态平衡,保障鲟鳇鱼的生存权利、松花江和太阳岛的环境清洁的权利以及自然人原告旅游、欣赏美景和美好想象的权利。

随着非人类中心主义环境伦理思想向法学领域的渗透,有关动植物、大自然等自然物的权利问题逐渐成为法学界关注的一个热点问题,而上述案例将自然物权利问题推向公众视野,更是在法学界引起轩然大波。法理学者、民法学者尤其是环境法学者对这一问题见仁见智,展开了激烈的争论。我国著名法理学教授沈宗灵先生曾对此评论道,如果自然物的权利论得以在环境法理学上确立,那么它将不只是环境法学的问题了,它将为此而改变或取代部门法以及传统的法哲学理论。因此,对这样一个问题的研究和探讨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一)现代环境伦理观——非人类中心主义

非人类中心主义的环境伦理思想不仅是自然物权利提出的基础,也是其得以存在和成立的前提。环境伦理学使人们认识到所有生物都是平等的,无贵贱之分,高低之别,优劣之异,因此它们理应获得道德上的主体地位。一旦自然物获得了道德主体地位,它们就获得了要求正义的资格,而道德上的资格就意味着道德权利,道德的权利则有进一步上升为法律权利的可能。这种可能性存在的原因在于,道德是法律的先在法,它在逻辑上优先于法律,在功能上则对法律构成批判和评价的标准,当自然物的权利获得道德的支持,也就为其进入法律,最终上升为法律权利提供了前提。只有坚持非人类中心主义,人类也属于自然,只是自然界的物种之一,所有的生物之间具有平等性,才会在法的领域正确看待自然物,赋予自然物平等的权利主体的地位,而不单单将其看作人类支配的客体。

(二)《德国民法典》:“动物不是物”

传统德国民法一直将动物视为物、将人与动物的关系视为主体人与客体物的关系。在环境保护运动和保护动物的强大呼声和压力下,德国为了解决民法对动物保护不足的问题,制定了保护野生动物的专门法律,在动物法律地位这一问题上环境资源法对传统民法提出了挑战。为了解决保护动物专门立法与传统民法的冲突,1990年8月20日修订生效的《德国民法典》不得不作出重大革新:它将原《德国民法典》第一编总则编中的第二章“物”更名为“物,动物”;在第90a条中明确规定,“动物不是物。它们由特别法加以保护。除另有其他规定外,对动物准用有关物的规定”。 动物不是物,因而动物也就不是客体,那是否可以推出动物是主体?上述法律规定,立即引起了法学界特别是环境法学界与民法学界对动物法律地位及其有关法学理论问题的争论。虽然不是所有学者都肯定动物的主体地位,但仍有学者指出“承认非人类存在物有限的法律主体地位还是有必要的”,以及“应当对传统民法中物的概念进行反思,赋予自然物一定程度上的法律主体资格属性”。因此,无疑这也是法律规定中的一种进步。

国外环境保护理念和实践先进的国家已经开始了这种新的法律司法实践。美国、加拿大、日本等国已经有了充分的实践。在美国,法律中已经确立了濒危物种可以和环保团体一起作为共同原告提起诉讼,如帕里拉属鸟诉夏威夷土地与资源管理局案。由于帕里拉属鸟的栖息地急剧减少,塞拉俱乐部法律保护基金会和夏威夷奥督邦协会代表仅存的几百只帕里拉属鸟提出了一份诉状,要求停止在该鸟类的栖息地上放牧,法院受理了这个案件,这样就出现了美国法律史上第一次,也是人类法律发展史上第一次,以非人类存在物做为原告的诉讼,更为重要的是法院作出了帕里拉属鸟胜诉的判决,要求夏威夷土地与资源管理局在两年内完成在帕里拉属鸟栖息地放牧的禁止工作。

综上,主讲人提出观点为:其一,我国立法中应该规定自然物拥有相应权利,把自然物作为有限的权利主体;其二,赋予自然物权利是从生态平衡的角度,也就是非人类中心主义角度出发,而不是从人类自身的角度出发。非人类中心主义主张所有物种都是平等的,而人类中心主义则主张人是自然的主人。

二、 讨论

针对主讲人提出的第一个观点,参加讨论的人员基本上形成了两派不同的意见:其一,肯定说。刘世强老师认为应该把人看作是自然的成员,我们做任何事情不能从“人”本身出发,而应该把“自然”作为出发点,因此,应该赋予自然物权利。对于目前环境污染严重问题,他认为应该建立和完善中国的公益诉讼机制,以加强对生态环境的保护。其二,反对说,这是绝大部分老师和同学持有的态度。贺畋甜老师认为人和动物是不能平等的,法律上的权利应该属于有能力主张的主体或者合法的代理人,而自然物无法主张自己的权利,所以不应赋予自然物作为权利主体。同时,权利和义务密切相关,如果我们赋予自然物作为权利主体的话,那么对于自然物要不要履行义务,以及如何才能履行义务。魏志栋老师认为,一方面,即使我们赋予了自然物权利,但事实上,自然物自己无法行使权利,自然物权利的行使仍然要靠人的力量;另一方面,西方人赋予动物权利,人与动物平等,那是因为在他们之上有上帝。如果把西方的自然物享有权利的法律移植到中国,这不符合中国的文化和国情,会出现水土不服的症状,因此没有必要赋予自然物权利。张宗卿老师认为赋予自然物权利的初衷、出发点是好的,但是在实践中没有可操作性。即使立法中规定自然物享有权利,自然物权利也无法通过自己去行使,在这种情况下,与其讨论是否有必要赋予自然物权利,还不如在立法中规定专门机构来保护自然物。即使在公益诉讼的情况下,根据我们国家目前的受案条件,由于原告必须是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所以即使是公益诉讼案件法院都一般会以原告不适格为由拒绝受理。

基于讨论中形成的上述两派观点与分歧,刘世强老师对贺畋甜老师的疑问作了回应,他发言说,权利和义务不一定是对等的,如民法中的备留份,胎儿有权利而没有义务。张兴华老师认为讨论自然物是否应该享有权利这个问题很有必要,但是这个问题归根结底是人与自然物之间的关系问题,并且提出了三个观点:第一,取消主体与客体的区别,把人是自然的主人观点应修改为人是自然的成员;第二,在赋予自然物权利这个问题难以说清楚的情况下,应把自然物作为人的权利的延伸;第三,由于资源有限,在利用资源上,一方面,当代人和后代人是平等的;另一方面,当代人对后代人负有信托义务,把当代人看作是后代人的信托人,当代人不能侵犯后代人的利益。刘英俊老师也提出了不同的意见:其一,赋予自然物权利与自然物本身是否能行使权利不是一回事;其二,在我国,目前由于法律的缺位,我国的公益诉讼对公众环境利益的保护、对我们自身的保护是软弱无力的。在原告诉讼资格受到限制的时候,我们是否考虑让检察院充当原告的角色。我国50年代的立法,对检察院代表国家利益提起民事诉讼,曾给予肯定。但是在80年代制定民事诉讼法的时候,这项制度被取消,因为怕增加检察院的工作量。检察院代表国家利益提起公益诉讼从理论上讲可以成立,因为这种诉讼涉及到国家利益,而且检察院本身是公益代表者。同时,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近年来在四川、浙江等省都出现了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的司法判例。因此,就目前的情况而言,由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范时杰老师认为从政治学角度来看,权利的主张只有通过自己才能表达。但是,问题在于如果赋予自然物以权利的话,自然物的本意我们并不知道。比如说,我们觉得应该赋予猪权利,不应该吃猪肉,或者猪的本意却是我的价值就在于长胖后供人们消费。谭桂珍老师认为自然物权利是一个来自于西方的概念,是针对无法解决环境污染等问题时提出来的。同时,谭老师也就自然物权利问题提出了一些疑问:环境污染损害了国家利益,那么谁代表国家?谁可成为民事诉讼中的原告人?另外,西方国家赋予了自然物权利后,他们现在的情况又怎么样呢,有没有具体的实证材料或者数据?

主讲人张红梅老师针对反对说,进一步明确其所主张的赋予自然物权利,仅是赋予自然物作为有限的权利主体,也就是赋予自然物诉讼权利。对于刚才张兴华老师提到的第三个观点,环境权理论就认为资源利用的主体是当代人和后代人。

对于主讲人提出的第二个观点,基本上遭到大家的一致反对,大家认为对自然物的保护的出发点是人类本身,而不是从非人类中心主义角度出发的。于风政老师认为公益诉讼是大众参与的途径。如何处理人与动物的关系,我们人类历来都知道。人是动物的一部分,对动物的保护关系到人类的基本道德,在环境伦理问题上,赋予动物以主体地位是保持人类文明的基本标志。因此,针对自然物应该提出权利问题。动物的保护是从人类道德出发的。对于动物的保护,我们可以分成三个层面:首先,哲学、宗教的层面,在这一层面上,人与动物是平等,人类无权灭绝动物;其次,伦理层面,在这一层面我们可以把动物排成一定的序列,人类不能杀害自己亲近的“朋友“;第三,物质层面,也就是从生态平衡角度对动物进行保护,人类破坏生态环境就是破坏自身的生存基础。人与自然的关系是历史形成的,立法难以解决这一问题。肖杰老师认为环境保护的提出是从人类出发的,人类基于生存的需要,需要从自然界中获得生存的养料,因此,维持生态平衡是为了人类自身的可持续发展。刘仲平老师认为人类保护动物根本动机,归根到底是基于人类自身利益的可持续发展的需要。人类保护动物,主要目的是为了通过维持生态平衡,让当代人和后代人生活在一个和谐的自然环境中。如果在自然生物链中,其中某一环节消失,整个生物链就处于紊乱之中,自然界将失去生态平衡,这将意味着人类从自然界获取利益的范围在缩小,这种状态的持续发展过程就是人类从自然界获取的利益不断减少的过程,到最后,地球上一片荒芜,只剩下人类的时候,人类也将濒临灭亡。人类不可以为满足眼前的需要任意扑杀任何一物种,除非我们已经掌握了在不破坏其它环境的前提下能保证这一物种的快速繁殖,否则,这些自然资源将呈由点到面式的枯竭。保护生态环境,既是为了维护当代人的利益,更是为了后代及全人类的利益。张兴华老师则表示主讲人所持有的非人类中心主义环境伦理观实际上是建立在人类中心主义基础之上的。

在讨论中,贺畋甜老师、张兴华老师提出如果自然物享有权利,那么自然物还能不能吃?于风政老师认为,这需要把动物以人为坐标排成一个序列,与人亲近的动物,如猫、狗等就不能吃,吃了这些动物会使人良心不安。

值得一提的是,此次参加沙龙的同学也发表了自己的观点,戚振宇同学认为对动物的保护是从人类道德出发,是基于人类中心主义的立场下考虑的。饶奕琛同学认为保护动物应该依靠人的道德、人的自觉。同时,对于经济的发展与自然环境的关系,他认为经济的发展一定程度上必然以牺牲环境为代价。另外,他还提出了自己的疑问,他说如果赋予动物权利的话,一旦动物吃了植物,怎么办?郑青竹同学赞成人类中心主义的观点,他认为法律是人制定的,即使为动物、植物考虑的话,还是以人类为中心进行考虑的。熊琛同学认为法律由社会主体来制定,如果通过立法对动物进行保护,只能是基于人类中心主义考虑。林子奇同学讲了三个问题:第一,当代人和后代人不存在同等占有资源的可能性,因为当代人生活必须利用资源,而有些资源利用后就没有了;第二,就当代人和后代人的关系来看,当代人是后代人的祖先,根据中国尊老爱幼、尊师重教的传统,在资源利用上,后代人是不是应该先给当代人“吃”呢;第三,从权利和义务的关系上来看,当代人有权利占有资源,后代人也有权利向当代人索要生存权。

自然物是否拥有权利的问题不单单是个法学问题,它首先是一个哲学问题、伦理学问题,甚至还涉及宗教问题,而且,从法学领域内部来看,自然物权利问题也不仅仅是个法学理论问题,还是一个涉及民法学、环境法学乃至法学各学科的具体问题,这都增加了讨论这一问题的难度,但是,沙龙讨论这一问题的目的却是明确的,即为了实现对自然物有效的法律保护,最终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

讨论结束后,沙龙负责人肖老师对下次沙龙活动进行安排,近期,凤凰山学术沙龙将在全校范围内举行《劳动合同法》研讨活动,主讲人为谭桂珍、张兴华老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