活动时间:2007年11月25日晚7:30——9:40
活动地点:乐育楼B307
沙龙论题:重庆最牛钉子户引发的对物权法的讨论
主讲人:贺畋甜
主持人:张宗卿
参加人:肖杰、范时杰、刘仲平、谭桂珍、潘庆均、张红梅、刘英俊、魏志栋、钱正荣、戚振宇
一、主讲内容
贺畋甜老师首先介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出台的背景以及该法的特色:
物权法》历经13年的酝酿和广泛讨论,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先后进行了8次审议,创造了中国立法史上单部法律草案审议次数最多的纪录,该法终于于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并于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物权法》的一大亮点在于把对私有财产的保护提高到与对公有财产的保护同等的地位,正如梁慧星教授的妙论:“《物权法》将终结圈地运动和强制拆迁,使其成为历史名词。”然而,重庆最牛钉子户最终被拆迁,却给了这部被寄予无限厚望的法律一记响亮的耳光。重庆最牛钉子户被网上称为“史上最牛钉子户”、《物权法》维权第一案。该事件发生后,支持者有之,支持钉子户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反对者亦有之,如江平教授就认为钉子户的行为属于权利的滥用。但是,从个人的角度,贺老师认为该事件的发生恰恰反映了《物权法》规定的不足和缺陷,值得我们深入地进行反思。
(一)此案引发的第一个思考:如何界定公共利益?
《物权法》第42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该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那么,这个公共利益如何界定?立法上没有明确规定。根据目前公众对公共利益的认识,开发商建商业用房,一般来说不属公共利益范畴。由于该案发生时《物权法》还没有生效,与之相配套的法律没有修改,重庆拆迁一案仍然按原有法律规定办理,重庆市法院已经进行了裁定,要尊重法院和法律,自觉进行拆迁。“最牛钉子户”的出现提醒我们,对“公共利益”进行界定迫在眉睫,解决了这个问题,宪法和法律对私人财产的保护才不会落空。缺乏公共利益界定的《物权法》是跛足的物权法。
国外对“公共利益”的界定:德国采取列举、概括式规定,韩国采取列举式规定。例如,德国巴伐利亚邦1978年公布的《应予补偿的征收法》第一条规定:财产之征收,系为达成以公共福祉为目的之计划。尤其在下列的情形,可予征收:(1)为建造或改建供健康、卫生等医疗作用之设施;(2)为建造或改建学校、大学及其他文化、学术研究设施;(3)为建造或改建公用(水电供给及垃圾排水)设施;(4)交通事业设施之建立或变更;(5)为建造或改建维持公共治安之设施;(6)各级政府及公法人团体达成法定任务之需;(7)其他法律有规定征收之情形者;(8)为补偿因征收而损失土地及其他权利者,可再行征收以补偿之。《韩国土地征收法》第二条对公益事业也进行了列举。
贺老师建议:对公共利益的界定可以借鉴日本、韩国的做法,在立法上通过列举加概括的方法来界定。具体来说,公共利益是指全体社会成员都可直接享受的利益,如公共设施、国防、环保、科学文化教育事业等,而像经济开发区、城市改造、商品房开发等则不在此列。同时,再设一兜底条款作概括性规定,把立法时无法列举或难以列举的其他情形涵括进“公共利益”的范畴;此外,再设立一个排除条款,即明确排除哪些事项不属于“公共利益”的范围。
在司法中,对于某些事项是否属于公共利益不显明时,由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举行听证会的形式做出决定,对决定不服者可以向法院寻求司法救济。
(二)此案引发的第二个思考:在征收或者征用时如何给予合理补偿?
根据我国法律,城市的土地归国家所有,国家是土地的所有权人,单位和个人不过是拥有在一定期限内的使用权,其实也就是一定期限的一次性交费的租赁权。随着时间推移或者商业环境的建立,土地产生巨大的升值,而增值部分也应当属于所有权人而不是使用人更不是租用者,土地的所有权人当然拥有土地的增值收益。这样势必导致了国家和被征收人之间利益的失衡,使拆迁工作困难重重,出现诸多“重庆最牛钉子户”、“上海最牛钉子户”等等。因此,有必要对土地使用权的权利内容、政府违约补偿办法等作出全面的规定,以解决理论上的难题。
二、讨论
在接下来的讨论过程中,各位老师的意见主要围绕“公共利益”的界定、征收征用时如何合理补偿这两个问题展开。
谭桂珍老师、肖杰老师都认为“公共利益”的界定是一个在法律上无法确定的概念,因此应该着力完善对征收决定的程序控制,也就是拆迁的补偿问题。对此,范时杰老师提出:在上个世纪二十年代,美国已经作出司法判例,在拆迁费补偿问题上,采用在协商的基础上,按户定价的方式。刘英俊老师则认为:对公共利益的界定是不能回避的问题,对其界定可以考虑采用概括加列举的方式界定公共利益的范围,给执法者和司法者在实践中以指导。另外,国外的经验,如美国征收中的听证程序,对我国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在拆迁问题上,张兴华老师认为实际上是所有权模式问题,是政府、被拆迁户、开发商三方之间进行博弈。
如何对征收或征用进行合理补偿是各位老师讨论的一个焦点问题。
谭桂珍老师认为如何进行补偿涉及到主体问题,《物权法》在拆迁补偿问题上没有对使用人,如承租人给予应有的关注。或者说,对于承租人在拆迁上要不要给予补偿,对土地的二手使用人要不要给予补偿,立法上没有规定,这将引发实践中众多问题的产生。
张红梅老师指出:目前的补偿模式有产权置换、金钱、产权置换加金钱这三种模式,但是这三种模式都没有考虑到土地的增值问题。对此,张兴华老师认为这是中国的土地所有权结构问题造成的。
钱正荣老师认为目前在农村的征地过程中存在很大的问题:土地是农民的唯一生存基础,土地被征收后农民便失去了土地,所谓的合理补偿费用无法保障农民以后的生存、生活需要。刘仲平老师也认为农民的土地被征收后,打工回来后没有土地耕种,实际上使整个集体的利益受到了损害。
此外,范时杰老师在发言中还提及到在目前阶段颁布《物权法》似乎并不合适:可能会因为采取多数决的方式而损害少数人的利益;而魏志栋老师则根据风险理论提出了自己的看法:社会的发展本身就存在着风险,一个社会要生存、要发展,不可避免要牺牲少数人的利益。少数人的利益受损,可以通过公开、合法的方式进行表达,从而推动社会的发展和完善。在公共利益的前提下,牺牲少数人的利益,只有进行补偿。也就是说,当多数人的利益与少数人的利益发生冲突的情况下,少数人应该让步,然后对少数人进行补偿,只有这样才不会影响整个社会共同体的和谐。
在沙龙结束时,钱正荣老师说:“公共利益是一个神话,但却是一个有用的神话”,这句评价发人深思。
附件一:贺畋甜发言提纲:重庆最牛钉子户引发的对物权法的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