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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活动十六:公共行政的宪政价值及法律途径

 发布日期:2006年05月17日 点击次数:


活动时间:2006年3月25日下午

活动地点:乐育楼B307法政学院会议室

沙龙论题:公共行政的宪政价值及法律途径

主讲人:曾维和

主持人:林猛

参加人:于风政、韩志明、胡雪梅、叶海波、何志辉、杨大军、刘世强等老师。

主讲人:

在当代公共行政迅速变革的进程中,找寻与探讨公共行政的基本价值,尤其是宪政价值,有利于提高公共行政治理的有效性和建立一个民主化的政府。

1、 公共行政研究途径的价值动因

公共行政学从来不是一个同质的研究领域,它的研究途径是多元的。罗森布鲁姆认为公共行政学具有管理、政治和法律的三种研究途径。在他看来,公共行政学政治和法律的途径追求的是宪政性正当法律程序的价值,而管理的途径是对管理价值的确认。复旦大学竺乾威教授则认为,在行政学的发展思想史上,始终存在着两种思想倾向:管理主义和宪政主义。管理主义传统关注的是效率,而宪政主义的传统则强调社会公正、平等、民主、回应性和政府的公共性等价值理念。

可见,公共行政多元认知途径的背后是多种价值的博弈逻辑。公共行政的多元研究途径是处理价值冲突和寻求价值平衡的产物。因此,从价值动因的视角来审视和研究公共行政的认知模式和发展途径,具有较强的理论与方法论意义。

2、公共行政宪政价值的理论基础与思想传承

宪政以宪法为前提,以民主政治为核心、以法治为基石、以保障人权为目的。宪政内含正义、公平、平等、民主、自由等价值理念。在公共行政的学科范畴里,它是与经济、效率、效能等管理价值相对应而存在的。

从宪政价值的理论基础看,宪政的基本价值根植于宗教思想、幽暗意识、自然法和契约论。这四种理论从人性恶的假设出发,认为宪政是一种“设防”的学说,精义在于控制国家权力和行政权力、保护公民权利。

从公共行政宪政价值的思想传承看,自杰斐逊,中经沃尔多、戈尔姆比斯基、弗雷德里克森、奥斯特洛姆到登哈特,构成一种宪政主义的思想传承,体现了公共行政发展的宪政价值,即公正、公平、平等、民主、自由等价值理念。而自汉 密 尔 顿,中威尔逊、泰罗、魏洛比、古利克、西蒙至奥斯本,形成了一种管理主义的思想传承,体现公共行政的效率等管理价值。公共行政的宪政价值与管理价值是时而相互冲突,时而相互补充而存在的。因此,斯蒂而曼认为,公共行政作为一个研究领域是他称之的“反国家主义”这一独特政治传统的产物。

3、公共行政法律途径的当代视阈与发展前景

当代公共行政法律途径的一个突出特点就是对公法的具体运用。法律途径的代表人物罗森布鲁姆就认为,法律途径的源头有三:行政法(管制一般行政过程的法律法规)、公共行政司法化(司法化的趋势主要是将行政运作程序视为司法程序一样,目的在于确保个人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和宪法(保证雇员获得宪政权利和应遵循宪法的程序性正当程序)。法律途径的认知模式是归纳性案例分析、演绎性法律分析和反复辩论程序。行政组织结构是一种行政裁决制,预算以权利保护为基础,决策是一种程序渐进主义。

这一公法的研究途径有一个致命的弱点就是对效率的忽视,进而对成本的谈漠。如果公共行政不关注效率、就有可能失去“政行二分法”的理论根基,使公共行政的规制与服务等管理功能得不到重视,从而导致公共行政学与法学、政治学等学科的区别更加模糊,使公共行政失去管理特质,引发公共行政的合法性危机。

基于此,公共行政研究途径的未来发展方向,务必对法律途径的范围适当拓展和内涵进行重新界定。从范围上,实行公法与私法的结合,实现“公私交融”。事实上,私法途径已广泛引入公共行政的管理途径中,例如,公共行政管理途径的主要代表人物莱恩认为,新公共管理是一种合同制的治理模式,其基本内容是私法协议的签署与执行。从内涵上看,是在宪政的框架上实现公共行政宪政价值与管理的价值的结合,还是在管理价值的基础体现宪政价值的合理因素,是当代公共行政研究途径当务之急要解决的课题。

叶海波老师:

宪政的价值理论前必须加“西方”两个字,这才不会与我国的文化传统相悖,其他两个观点基本没有疑义。

在德国的基本法中,立法机关是受宪法约束的。在价值认同的基础上,必须合理确定价值定位,因为公共行政执法者的宪政意识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林猛老师:

汉 密 尔 顿是政治学的一个代表人物,公共行政学中的管理主义来自他的思想,是一个值得探索和商榷的问题。当然,公共行政的研究途径必须在宪政体制下,寻求宪政价值与管理价值的平衡。

韩志明老师:

公共行政始终是一个很有认同危机的学科。该学科不生产自己的东西,没有自己的分析工具。政府始终处于一个工具性的地位。中国的问题是要讲责任,而不是讲效率,要把目的与手段连接起来,实现公共行政社会价值的合理分配。

这个问题实际上是官僚制与民主的问题,是工具理性与民主的问题。

杨大军老师:

从卢梭的社会契约论看,宪政是一种社会公益的产物,公共行政是实行宪政,可能宪政价值与管理价值不存在冲突。

胡雪梅老师:

宪政价值与管理价值是一个上位价值与下位价值的问题。这两个价值肯定存在冲突。冲突时,必须有一个上位价值的确认问题。

于风政老师:

你们所讨论的问题只有在具体的话语理论中才能获得正确的解读。“公共行政的宪政价值”这一论题放在西方很难成立,因为公共行政与宪政是没有关系的:立法机关讲价值,行政系统不存在宪政价值的问题。讲宪政,则超出了行政系统的范围。 但这个问题确实存在,这是因为当今社会太复杂了,公共行政系统有一个法律的具体化过程,需要行政机关有一个很大的自由裁量权,行政系统有制定公共政策的功能,这里面隐含着宪政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