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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活动十四:通过正当程序控制死刑

 发布日期:2006年04月10日 点击次数:


活动十四:通过正当程序控制死刑

活动时间:2005年12月10日下午4:00—6:00

活动地点:乐育楼B307法政学院会议室

沙龙论题:通过正当程序控制死刑

主讲人: 刘世强

主持人: 沈友军

参加人: 沈友军、钱正荣、郭亚红、张静、郑明哲、易淼、曾维和、杨大军老师等。

一、主讲内容

随着人类社会的进步、文明的发展以及世界范围内人权运动的高涨,废止或限制死刑日益成为一种不可阻挡的国际潮流。我国作为世界上适用死刑最多的国家,备受国际社会的密切关注和强烈指责。因此,当务之急,应当采取积极的应对措施,严格控制死刑的适用。除了积极修改刑事实体法删减死刑罪名外,还应当加强死刑的程序控制。尤其是在实体法大量规定死刑的现实国情下,研究如何通过正当程序控制死刑就更加具有不可忽视的客观必要性和现实紧迫性。

首先,生命权是人之所以为人的至高无上的基本权利,是其他一切权利的本体基础和自然前提,而且具有不可逆转、无法补救的特性。在我国,不仅刑事实体法大量规定有死刑罪名,而且司法程序正当化不足。在比较分析了死刑的实体控制和程序控制后,本文认为,程序控制更具现实合理性、实效针对性、持续影响性和裁判的可接受性。因此,得出本部分的结论是:应当通过正当法律程序控制死刑。

那么应如何控制死刑呢?作者从比较法的视角考察分析认为:死刑案件应当更加严格地遵守普通司法程序,这是保证死刑裁判正当性的必然要求,也是死刑程序正当化的前提基础和最低限度保障。而且,鉴于死刑的特殊性,仅仅适用普通司法程序又是远远不够的,考虑适用相对合理的、特殊的程序规则,对达到控制死刑的目的也是必不可少的。

回到研究的出发点,作者详细论述了我国应当如何加强死刑程序的正当化,如何通过正当法律程序控制死刑。笔者认为,死刑程序的正当化应当强调理念先行。尤其是应当破除对死刑的迷信和对效率的偏执,树立正当法律程序理念,重视对权利的保障和救济。然后,笔者在分别分析了我国死刑程序所存在的关键问题和不足之后,借鉴域外成功经验,并在充分考虑现实国情的基础上,对如何实现死刑程序的正当化,如何通过正当程序控制死刑力求做出既有理论前瞻性又有现实合理性的改革建议。

综上分析,我们不难发现,死刑案件程序的正当化需要以整个司法程序的正当化为前提和基础保障;反过来,死刑案件程序的正当化也必将推动整个司法程序的正当化。因此,本文的结论就是:死刑案件不仅应当严格适用普通司法程序,还应当考虑适用特殊的程序规则;不仅应当重视死刑的实体控制,更应当通过正当法律程序控制死刑;死刑程序的正当化不仅可以达到控制死刑的目的,而且能够推动整个司法程序正当化的逐步实现。

二、讨论

到会的老师对此问题极具兴趣,针对主讲的内容提出了诸多问题,比如什么是正当程序,我国的死刑程序正当吗,陪审团制度能否引进等。主讲人对此作了一一回应。并与提问老师展开了热烈的讨论,甚至是争论。大家都深受启发,从互动中学习了新知识,从讨论中开启了新思路。各位老师的发言,对主讲人的启发更大。此次论坛在紧张而又友好的气氛中圆满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