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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活动十三:哈耶克的宪政思想研究

 发布日期:2006年04月10日 点击次数:


活动十三

活动时间:2005年11月11日下午

活动地点:乐育楼B307法政学院会议室

沙龙论题:哈耶克的宪政思想研究

主讲人:叶海波

主持人:易淼

参加人:沈友军、易淼、胡雪梅、陈璐等。

主讲人:

主讲人从哈耶克生平及学术成就、其宪政思想的立论前提、其宪政思想的主要内容及其对当代中国的意义四信方面全面介绍了哈耶克的宪政思想。

一、耶克生平及学术成就简介

主讲人介绍,(Friedrich August Von Hayek,1899—1992)是20世纪西方著名的经济学家和政治、法律哲学家。他1899年5月8日出生在维也纳的一个书香门第之家,并分别于1921年、1923年和1927年获得维也纳大学法学博士、政治学博士和经济学博士。1938年他加入英国国籍。1944年和1960年,他出版了《通往奴役之路》和《自由秩序原理》二书,成为世界性的思想家。1974年秋,他被授予诺贝尔经济学奖。1992年3月23日他在弗赖堡逝世。作为20世纪最坚定的自由主义者,哈耶克在其60余年的学术生涯里探索不息,著作等身,共出版了20多本理论著作并写作了200多篇科学论文,其作品被译成17种文字流传于世,涉及纯粹经济学、理论心理学、政治哲学、法律人类学、科学哲学以及思想史等方方面面。

二、哈耶克宪政思想的立论前提

主讲人认为,哈耶克的宪政思想建立在其社会秩序分类理论、知识论、进化论式理性主义认识论和自由主义理论的基础上。其社会秩序分类理论认为,古希腊学者关于秩序二分观的错误传统以及唯理主义认识论的兴起直接导致了这样一元社会秩序观的形成,这种错误的社会秩序分类理论应当被抛弃,而建立一种二元论的社会秩序理论;其知识论建立在两个否定性命题之上。第一个否定性命题认为,任何个人都不可能完全掌握分散在其他行动者之中的为自生自发秩序所利用的全部知识,第二个否定性命题认为,任何行动者对于自己行动时所利用的知识并非处于完全“知道”的状态。这样哈耶克的确立了无知的知识论。其进化论式理性主义的认识论认为,建构式的理论主义是错误的,它与进化论式理性主义对对人类理性在文明发展中的地位、人性和传统制度的作用的认识是绝然对立的。其自由主义理论认为,自由是文明形成的根本原因,也是一切其他价值的基础,是最重要的价值。

三、哈耶克的宪政思想

通过回塑西方自由主义在英美法德国的实践、这些国家对自由的贡献以及自由主义理想衰落的原因,哈耶克建立了自己的自由的法律与立法的法律的二元法律理论,并提出了当前民主制度的弊端。在此基础上,哈耶克提供了新宪法模式的基本原则、立法议会、政府治理议会和宪法法院分立的制度构架方案,并对财政权力的分立和紧急状态下权力的控制等问题提供了具体对策。如其认为,防止紧急状态权力被滥用的最佳方法是:有权宣告紧急状态的机构,必须据此放弃它在正常情况下所享有的那些权力,而仅保有在任何时候都能够废除它授予某个权力机构紧急状态权的权力。显然这一制度设计抓住了掌权者试图不断扩张权力的人性心理:没有任何人愿意放弃自己的全部权力而仅保有一项宣告权。这样一种权力分立,将使执掌紧急状态宣告大权的机构和有权采取紧急对抗措施的机构之间形成相互的制衡。

四、评价

主讲人认为,哈耶克的政治法律哲学中隐藏着不易觉察的矛盾。一是哈耶克立论的基础是以休谟为代表的苏格兰启蒙运动思想家的社会哲学和康德的自由道德哲学,但这二者的哲学认识论是相互冲突的。所以,哈耶克必须调和二者的根本分歧,但“这样一种努力有可能无法成功”。这使哈耶克的政治法律哲学中内涵着理性的限度和理性的建构之间的冲突。

另一方面,哈耶克的理论建立在知识分散的基础上,他认为先辈的传统包含了无数的知识——这些知识为文明进步所必需,这使他十分尊重传统,而对制度的革新未留下足够的空间,其理论存在“传统”和“变革”的内在紧张。但其思想对于中国这样一个法治宪政后生发国家而言,却是一笔不应忽视的学术资源。就中国长久以来存在的“本土化”、“移植论”和“公法本位”、“私法本位”等等之间的争论来看,哈耶克的宪政理论可以给我们提供有益的思考。

在主讲人主题发言之后,在座老师就宪法与民法的关系、政治与经济的关系等问题进行了初步的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