活动十一
活动时间:2005年10月29日晚6:30——8:30
活动地点:乐育楼B307法政学院办公室
沙龙论题:中国法律信仰的缺失与补救
主讲人:易淼
主持人:郑明哲
参加人:刘天兴、沈友军、韩志明、郑明哲、傅卞强、易淼、胡雪梅、
郭亚红、曾维和、杨大军、徐霖,钱正荣、张静老师等。
一、主讲内容
(一)法律信仰的界定
法律信仰是主体对法律的心理崇拜和行为遵从。而当下中国鲜又对法律有心理崇拜和行为遵从的。这种现象称为中国法律信仰的缺失。
法律信仰的缺失可以从一般公众与法律人的言行中找出佐证。这就是中国法律信仰缺失的表现。
(二)中国法律信仰缺失的原因
1、历史原因:家族政治,对人的畏惧大于对规则的敬畏。规则在行为模式中成为附庸。
2、宗教原因:有宗教传统,但政教合一的传统短暂,对法律影响较小。对法律信仰的培植的作用较小。
3、现实原因:立法的完善程度;执法的公正度;权力的监督与制约等。
(三)法律信仰缺失的补救
1、法律之所以被信仰的原因
(1) 法律自身的原因:满足人们对公平、正义、平等、秩序的需求,并成为它们的象征。
(2) 信仰者的原因:至少信仰者认为其信仰的法为良法;对信仰者心中的良法的标准,不能也不应作出限定,由其内心确念。强调法律信仰是自为过程,非他力强加。
2、法律信仰缺失的补救:营造法律信仰的人文环境。
法律信仰虽然是自为的范畴,但不排除外界对法律信仰的生成的影响。当前应在如下方面对法律信仰的生成给以积极的影响。这就是营造法律信仰的人文环境。
(1)一切组织和个人应当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行动;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和权威;
(2)完善立法,为法律适用提供良法;
(3)改革司法制度特别是审判制度:满足人们对公平正义的期待;
(4)加强权力监督和制约机制,加大社会舆论监督,严惩腐败;
(5)改革法学教育,应当既有“法”又有“学”;
(6)加大法治宣传力度,注重法治宣传实效。
二、讨论
如会的部分老师对法律信仰的命题本身提出了置疑,如法律信仰是否存在;法律信仰的必要性等问题。同时,各位老师对法律信仰与法律遵守之间的关系;法律是否可以成为信仰对象;法律是工具还是目的;如果法律为工具时、法律是否还可以成为信仰的对象;法律信仰与宗教信仰的关系;法律信仰是否应称为法的信仰更严密等等问题展开了热烈的讨论。主讲人对上述问题作了相应的回应。
(易淼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