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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活动六:隐私权保护的现状与展望

 发布日期:2006年04月10日 点击次数:


活动六

活动时间:2004年12月4日19:00-22:00

活动地点:乐育楼B307法政学院办公室

论坛主题:隐私权保护的现状与展望

参加人员:周志强、沈友军、韩志明、傅卞强、沈小明、王琪、盖纳、薛金礼等八名学院老师和院外老师

讨论内容:

在主持人介绍讨论主题后,沈小明老师就隐私权的缘起作了考察。隐私权概念的产生至少可追溯至1890年哈佛大学《法学评论》(Harv. L. Rev)杂志上发表的题为《隐私权》的论文,文中并指出“在任何情况下,一个人都被赋予决定自己所有的信息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经过多年的司法实践和理论研究,该权利的法律地位逐步得到确认,并长期被视作人格权的一部分,适用于平等主体之间。随着社会的发展,个人的私生活越来越暴露于各种强势团体、尤其是国家政府面前,这促使隐私权逐步演变为一种公民在宪法上的基本权利。隐私权最初往往被认为“无正当理由私生活不受公开的权利”或“独处的权利”(the right to be alone),是消极的和被动的权利。但是,随着计算机技术的不断发展,信息(尤其是涉及个人的信息)的大量收集、储存和利用成为可能。通过对各种个人信息的结合将可以描绘出本人的整体形象,进而导致他人知悉本人不愿为人所知的个人私事,而且,本人有可能会因他人持有自己的各种个人信息而受到控制和支配,同时有关本人的各种决定难免会基于错误的个人信息做出,即个人信息的被收集处理使隐私权受到侵害的危险性越来越大。因此,又出现了所谓 “个人信息控制权” 的理论,即“所谓隐私权,乃是指个人自由地决定在何时、用何种方式、以何种程度向他人传递与自己有关的信息的权利主张”。

中国隐私权立法现状如何?隐私权是个舶来名词,在中国法学研究中,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对私人生活进行选择、保有私人生活的安宁状态与私人信息得予保护,且不被他人非法干涉、知悉、搜集、披露及使用的一种人格权。因为《民法通则》等基本法律对隐私权没有明确规定,以保护名誉权的方式保护隐私权,是不周密的,且在法律本质上隐私权不能等同于名誉权。从现行司法解释确定的对隐私权的保护方法而言,只有擅自公布、恶意宣扬他人隐私,造成名誉损害后果的,才能认定为侵害隐私权的侵权行为,追究行为人的民事责任,而对于其他侵害隐私权的行为,如擅闯民宅、对他人进行跟踪等行为,都无法追究其民事责任。这样的司法保护体系根本无法有效地保护个人隐私。公民隐私权的保护已经力有不逮。

隐私事关人权,即谓是人,就有隐私,有人权,即有隐私权。这是私权神圣的结果。然则如何有效保护隐私权? 从立法看,对隐私权不宜以列举式方式表述之,窃以为,现代社会发展一日千里,新的情事层出不穷,对此等法律不曾规定之情事,也应保护之。开放式的立法更可取,如概括式立法。中国官方和学界正在酝酿的民法典,应对隐私权予与关注。关键是如何界定隐私权,这是难点。

在主题发言结束后,各位老师展开了讨论。傅卞强老师认为,国内学界把privacy定义为隐私权恐怕是狭隘的。不正当利用他人信息才能构成侵犯隐私。如最近发生的陆德明案件,几年前的克林顿性丑闻案,通通不是隐私。傅老师还引用一位学者的话认为,现在什么都谈权,创造了很多名词。但民法谈权,无非人身权﹑财产权,概念滥用有无必要?韩志明老师认为,从功利主义角度看,(盲目保护)公众人物可能威胁更多人的利益,所以两害相权取其轻。应当关注大众对公众人物的知情权。这就涉及到宪法高度的言论自由、出版自由等问题。隐私权可能从民法角度看很重要,但换一角度看,可能公众的知情权更重要。我院沈友军老师、教务处周志强老师等也都作了很有见地的发言。隐私权在中国的语境中,还是一个有待深入讨论的课题,很多概念急需澄清。可以预见的是,其在中国未来的社会生活中,地位将日趋彰显。

(沈小明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