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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活动二:公共行政的责任问题

 发布日期:2006年04月09日 点击次数:


活动时间:2004年9月26日晚上7点半

活动地点:乐育楼B307法政学院办公室

讨论主题:公共行政的责任问题

参加人员:10名学院教师

活动内容:

主题发言人韩志明老师从行动、规范或者价值、制度三个方面来分析当前政府公共行政的行政责任问题,以对公共行政的责任问题提供一个分析框架和逻辑结构。除了上述学理分析外,主题发言人还对当前中国政府在行政责任追究问题上的一些具体行动做了大致的介绍。在随后热烈的讨论中,于风政老师和其他各位老师就政府的行政责任问题提出了很多有价值的看法。大家认为,在当代中国,随着公民权利意识的发育和法治观念的普及,政府已经无法逃避民间社会和普通公民对公共行政责任的追问。从诸多关涉到行政责任的案例来看,政府对行政责任问题的回应,主要是对重大安全事故等事件的责任追究。这与其说是一种积极主动迈向“负责任的政府”的努力,毋宁说是一种被动地解决问题而不得已的策略行动的结果。这些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说明,在推动政府依法行政上,在推动整个国家的法治进步上,个案推动的价值是值得重视的。政府为主体的治理的改善固然需要政府有计划的筹划和切实的行动,但“自下而上”的压力无疑是启动这些努力的根本力量。

严格说来,“行政责任”的概念和“负责任的政府”的理念,都来自于西方国家的话语体系,它们立足于西方社会良好的宪政结构和法治传统,与西方社会的精神文化传统血脉相连。大家一致认为,只有在行动主体具备了相当的自主性、独立性之后,才能谈得上行为主体为其行动后果担负责任。就好比对于公民而言,只有当他具备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才能承担完全的民事法律责任,对于政府行政机构而言,只有在满足政府行政的独立性、自主性后,才能谈得上政府行政为其行动后果负责。也就是说,行政责任的前提条件就是行政主体具有相当程度的主体性。这个逻辑同样适用于行政机关的公务员,特别行政领导人。故此,行政、立法和司法之间三权分立、相互制约平衡,是行政责任得以实现的结构性条件,而司法独立和司法审查则使行政责任具备了可操作性和可落实性。所以说,只有在政治体制上解决了行政体制的独立性和主体性的情况下,才能审视行政体制的责任问题;只有在行政体制的职能分解和权能分工得到较好解决的条件下,行政体制内部的责任问题,每一个政府层级、每一个政府部门的责任问题才能有所归属。否则,追究行政责任的结果或者是一笔糊涂帐,很多时候看起来似乎谁都负有责任,似乎又谁都没有责任,最后可能不了了之,事实上是谁都没有被追究责任;或者是责任追究得不明不白,难以服众,受处分的责任人本身更是难以心服口服,而不能成为行政法治的范例,甚至有些时候的行政责任追究,看起来不过是权力斗争的“角斗场”。

具体谈及行政责任问题在中国的现实状况,参会者进行了广泛深入的交流。大多数观点认为,这些年政府在一些影响大涉及面广的重大事件上,如“非典”事件、密云睬踏事件、吉林市中百商厦火灾、开县井喷事故等,已经表现出进行法治建设的真诚努力和切实行动,也获得了良好的社会效应。问题在于如何通过制度化的努力为今后避免类似的事故和灾难提供良好制度规范,而不仅仅是一种迎合或主导时局的策略。我国是一个缺乏法治传统的国家,宪政结构远远没有成型。我国也是一个一党领导的国家,党政不分、以党代政还不同程度存在,党对行政的领导是国家政治生活和政府行动的根本原则,但是党对行政的领导责任却缺乏法律依据。行政的独立性和自主性还非常弱,政府职能的划分还不够科学,具体职位的职权和职责很不对称,司法独立和宪政审查还没有建立起来,所以行政责任难以落实,也不可能得到完全的落实。此外,新闻媒体缺乏自由采访、自由报道和自由批评的正当权利,政府信息公开的程度比较低,也都是制约行政责任追究的重大现实障碍。所有这些问题,无疑需要推进行政体制改革予以消除,但只有通过政治体制上的“大手术”,才能从根本上革除制约行政责任实现的体制性障碍。

讨论持续到晚上11点,通过思维角度和观点的相互启发,大家对于行政责任问题的认识和思考更加深刻了。讨论结束后,大家商定了下一次发言的主题、主题发言人、主持人。因为其后有国庆长假和迎新工作,下一次活动的具体时间待定。

(韩志明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