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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座五十九]朱苏力教授:法条主义与民意——从许霆案切入

 发布日期:2008年12月15日 点击次数:


[讲座五十九]朱苏力教授:法条主义与民意——从许霆案切入

题 目:法条主义与民意——从许霆案切入

时 间:2008年12月6日14:30

地 点:励耘楼B408

主讲人:朱苏力 教授 博士生导师

主讲人简介:

朱苏力(苏力),博士,我国著名法学家,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祖籍江苏东台,1955年出生于安徽合肥。1970年入伍,1976年退伍后当测绘工人,1978年考入北大法律系,1982年毕业获法学学士,在海关工作两年后,1984年考入北大研究生院。1985年-1992年留学美国,先后获 LL. M (商法税法),M.A (美国司法制度),Ph.D (法律交叉学科研究)学位。1992年回国任教于北大法律系。现任北大法学院院长,学术委员会主席。

应我院邀请,2008年12月6日下午,北京大学法学院院长、我国著名法学家朱苏力教授在励耘楼B408为我院师生奉献了一场题为《法条与民意——从许霆案切入》的讲座。得知朱教授来做讲座,许多同学早早赶到会场,由于听众太多,工作人员不得不一再增加座位。

在热烈的掌声中,朱教授开始了大家期待已久的讲座。

朱教授首先从许霆案的案件性质出发,指出许霆案是一个非常特殊的疑难案件。所谓“疑难案件”,是疑在事实查不清(如彭宇案),或者“难”在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困难(如许霆案)。

在适用法律困难的案件中,法官往往面临着艰难的抉择,有时候会做出不合理的判决,适用某个法条的结果甚至会有悖常理。比如许霆案一审判处无期徒刑,人们普遍认为判决过重,不合情理。朱教授认为,一审判决许霆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构成盗窃罪的定性是不错的,量刑也许偏重一点,但基于金融机构涉及到多数人的财产利益,而且盗窃数额巨大,其社会危害性也很大,有理由予以严惩。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广州中院严格依据法律,并没有错判,从法理上是应当予以尊重的。

但无期徒刑的判决与大多数人们的预期确有不符,民意认为判决是明显过重的。这时候,刑法第63条对减刑的规定就为罪行法定原则提供了例外的可能。朱教授认为,诸如刑法第63条的法条例外应该尽少使用,否则会危及司法权威性。但同时,司法要考虑民意。法律吸纳民意、尊重民意,恰恰可以保护司法的独立。

接着,朱教授结合现实的案例,用生动的比喻,进一步阐述了他对法条主义和民意的看法。朱教授幽默生动的语言不时引发同学们的阵阵笑声和掌声。讲座最后,朱教授指出,当我们分析法律问题的时候,还要结合法律以外的其他方面的知识,用多种视角予以理解,同时还应具备较多的社会知识,善于总结中国的现实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