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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设立学生事务委员会的决定

 发布日期:2009年05月27日 点击次数:


各学系、教研室:

  根据《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法律与行政学院学生工作指南(试行)》的有关规定,经2009年5月25日院务会议讨论、通过,决定设立学生事务委员会。

  学生事务委员会由教授会推荐的教授、党总支和学院学生工作负责人、团委、学生会、重要学生社团负责人组成。第一届学生事务委员会由9人组成,其中学生委员3人(学生会主席为当然委员,由各学生社团负责人推选产生的重要学生社团负责人2人),均由院长聘任。主任由院长与党总支协商一致后确定,分管学生工作的总支副书记任副主任。

学生事务委员会在院长领导之下,对学生工作进行统筹、计划、指导,对授权范围内的重要学生事务做出决定。学生事务委员会要有明确的职责范围与工作规范。凡学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学院在做出决定之前,均须经过学生事务委员会讨论。负责学生工作的党总支副书记作为学院的学务主任,组织、领导辅导员落实学生事务委员会的决定。

 

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法律与行政学院

2009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