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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与行政学院学生事务委员会会议纪要

 发布日期:2009年06月05日 点击次数:


时间:2009年6月4日晚

地点:综合楼C202

主持:肖 杰

出席:刘英俊 沈淑珍 胡雪梅 范时杰 刘仲平 陈逸菁 王盈雅 罗嘉明

列席:于风政


  2009年6月4日晚,我院学生事务委员会召开第一会议,会议由学生事务委员会主任肖杰教授主持,讨论并决定了以下事项:


  一、关于我院学生会章程起草委员会席位的确定。

  会议首先听取了刘仲平老师、罗嘉明同学对两次团学联席会议关于学生会章程起草委员会席位分配方案的说明。刘仲平老师指出,为了保证在学生会章程起草过程中能及时收集和反馈同学的意见和建议,学生章程起草委员会的委员由每班民主推荐一名代表、学生会主席团两名代表、团委正副书记组成,此方案公布后有部分同学通过网络对学生会及团委的代表席位提出异议。为保证学生会章程起草工作的顺利开展,学生事务委员会就这一方案中团委和学生会主席团代表的席位问题进行了充分的讨论,由于刘仲平老师、罗嘉明同学是团学联席会的成员,在讨论、决议时均予以回避。

  会议认为,根据《全国学联章程》第八条的规定,学生会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的指导下,依照国家的法律、法规,独立自主地开展各项工作。学院团委作为学院学生会的直接指导机构,在学生会章程起草过程中,学生会章程起草委员会应给学院团委保留席位。学院团委书记应该为章程起草委员会当然委员,并担任章程起草委员会主任组织程起草工作。

  学生会主席应列为起草委员会成员。学院第一次团学联席会议决定学生会主席团两名代表为学生会章程起草委员会委员,经查实,该规定尚无制度依据,且之前亦无惯例。因此,学生事务委员会对此不予支持。但鉴于学生会干部具体从事学生工作,对于学生的管理和学生活动的开展具有一定的实践经验,在学生会章程起草过程中,能提出有价值的建议。同时,在制定章程过程中,学生会代表便于搜集广大学生干部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反映到章程起草委员会,这样有利于学生会章程的制定。学生会章程起草过程中,需要广泛听取和征求同学们的意见,每班通过民主方式推选一名代表,作为班级集体意见的传递者,符合章程起草委员会委员组成的目的,应予支持。

  二、关于校级优秀辅导员、校级优秀班主任、院级优秀班主任人选的确定。

  肖杰老师首先通报了我院6月3日晚进行的班主任、辅导员工作测评情况,并公布了测评结果。此次按照《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班主任条例(试行)》的有关规定,对班主任、辅导员工作进行测评是为了进一步加强我院班主任队伍建设,提高班主任工作效能,充分调动和激励班主任工作的积极性。在测评过程中,由学生评委根据各班的情况以及班主任、辅导员的述职内容进行打分。最后得分取平均值,同年级的班主任由同一批学生评分,因此同一年级班主任的得分具有可比性。此次参加测评的班主任、辅导员得分均在80分以上,这说明,我院各位班主任的工作得到了学生们的高度认可。

  按照校学生处关于评选优秀班主任、优秀辅导员的通知,刘仲平、闫为国、沈淑珍三位老师不参加优秀班主任的评选。会议参考学生测评结果,综合考虑各位班主任的工作情况,决定推荐张宗卿、刘英俊两位老师参评校级优秀班主任,推选刘世强老师、魏志栋老师、范时杰老师、王捷老师为院级优秀班主任。推荐刘仲平老师参评校级优秀辅导员。在讨论表决时,刘英俊、刘仲平老师主动回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