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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与行政学院新生专业导师工作规范(试行)

 发布日期:2012年10月30日 点击次数:


法律与行政学院新生专业导师工作规范(试行)

(2012年10月22日院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一年级学生的专业学习指导,本学院实行新生专业导师制。

第二条 有讲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上学年度考核合格的教师,均有资格、有义务担任新生专业导师。

第三条 新生专业导师指导的学生,在新生入学时由各学系分配,并尊重新生的自愿选择。如确定后再改变指导与被指导的关系,应由导师或学生向学系申请并经系主任批准。

第四条 新生专业导师的工作职责主要是:

1、指导学生认识大学教育教学的特点,尽快完成从中学生到大学生的转变,特别是要提高自主规划、自主学习的自觉性;

2、帮助学生加强对所学专业的了解,培养学生对专业的认同感;指导学生逐步形成明确的职业发展规划;

3、指导学生依据专业要求与个人的能力与兴趣等因素,恰当地选修课程,并对学生的专业发展方向、学习方法、参与与专业发展有关的社会实践活动等提供指导;

4、关注和指导学生的课外阅读,努力培养学生阅读中外人文社会科学经典著作的良好习惯;

5、了解学生对教学的反映,及时地将学生的意见和建议反馈到学系和学院;

6、关注学生的思想动态,注重学生的身心健康,促进学生的知识、能力与良好素质的协调发展;

7、注意发现有较大发展潜力的优秀学生,推荐他们进入更高一级的“优秀学生培养计划”。

第五条 新生专业导师的工作制度

1、新生专业导师应建立与新生的定期集体谈话制度,且每月不少于一次;

2、每个学期至少与每位新生个别谈话一次,听取学生的汇报,对学生遇到的问题进行个别指导;

3、新生导师应以QQ群等方便方式与新生建立顺畅的即时联络,随时回答学生提出的各种问题,并对学生提出要求;

4、新生指导工作要有计划、有记录、有总结。每学期末,各新生导师向学系、学院提交工作总结,并对所指导的学生做出学习等方面的评价。

第六条 每个学期末,各学系要组织新生专业导师进行一次交流和总结;学院每学年进行一次新生导师工作考核,并评选优秀新生专业导师。

第七条 专业导师津贴标准由学院根据当年度预算情况决定。

第八条 本规范由院务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