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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与行政学院关于完善学院内部治理结构的决定

 发布日期:2009年04月14日 点击次数:


2009年3月31日,于风政院长主持召开党政联席会议。会议认为,学院建院6年来,办学思想逐步明确,教学水平不断提高,教师队伍不断加强,学院内部团结和谐,管理规范,学风端正,各方面工作均已奠定良好基础。鉴于今年9月学院将增设社会工作工作专业,法学专业拟开设英美法方向,专业增加,教师增加,在校生规模扩大,教学与科研组织工作将更加复杂。调整与完善学院内部治理结构,提高学院运行与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民主化程度,更好地发挥各个方面的积极性,十分必要。会议经过讨论,做出如下决定:

  一、建立教授会,使学院的管理模式从“行政主导”向“教师主导”过渡。学院是教学与科研单位,理应按照教学与科研单位的内在要求实行以教师为主导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学院教授会建立后,学院建设、发展与管理中的重大问题,特别是教学科研领域的问题,由学院党政系统形成意见,提请教授会讨论、通过后由院长组织落实,逐步建立学校现行的院长负责制与教授会民主决策民主管理相统一的治理机制。院长、总支要高度尊重《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法律与行政学院教授会章程》中规定的教授会职权,教授会要支持院长独立地、负责地行使学院的日常管理权。

  二、设立学系、教研室,完善院内的教学与科研组织管理体系。根据本院的实际情况,参照国外大学的经验,本院内部的教学与科研组织管理体系按以下原则确定:按照本科专业划分学系,按照学科划分教研室;学系主要负责专业教学计划的制定、教学安排、教学管理,组织开展主要面向本专业学生的学术活动。教研室负责提供课程资源,组织本学科(学科群)的科学研究与学术活动。学系、教研室均直接隶属学院领导。学系、教研室设立后,学院内部的管理体制从一级管理向两级管理过渡。学系主任、副主任与教研室主任、副主任由院长提名、党政联席会议通过、院长聘任,任期一般为两年。随着教师队伍的加强,系主任、教研室主任逐步过渡到定期轮换制。

  依据以上原则,决定本院暂设4个学系,即法律系、行政管理系、社会学系、英美法系;设立6个教研室,即法学理论与公法教研室、民商法与经济法教研室、刑法与诉讼法教研室、英美法与国际法教研室、行政管理教研室、社会工作教研室。

  三、建立学系与教研室之间的分工与协调机制。学院的中心任务是教学,组织教学的主体是学系。学系提出的专业教学计划与年度教学安排经学院批准后,教研室要按照学系制定的教学计划、课程要求、年度与学期教学安排,动员与组织院内外教学力量,提供充足的、高质量的课程资源。学系有责任、有权力对所有课程(包括院外教师开设的课程)的教学质量、教师遵守教学规范的情况进行评估,并向教研室和院外开课单位提出意见与建议。逐步形成学系对专业培养计划、教学组织、教学管理、人才培养质量负责,教研室对课程教学质量和科研负责,教师考核以学院为主、学系与教研室共同参与的格局。不同学系(专业)之间教学计划与教学安排的协调,由学院主管教学的副院长协调。教研室之间的科研合作,除了自愿联合以外,可以通过建立跨教研室乃至跨学院的研究所、研究中心的方式进行。学系、教研室的具体职责、工作制度、协调办法、工作条件创设等问题,待试行一段时间经过总结后再行完善。

  四、建立学系、教研室与学生、教务、行政工作系统的协调配合关系。学系、教研室是专注于教学与科研的组织,不承担学生工作与行政事务,但主要面向本专业学生的学术讲座、学生科研、教学实践环节,由学系负责。学院设立学系、教研室后,学生工作仍由学院直管、统管,但可考虑调整辅导员和班主任的配备方式,以建立辅导员、班主任与学系主任之间的密切联系,使学生工作更好地切合于各专业的特点与实际。教务仍由学院直接负责,学系、教研室不承担具体的教务工作。一般的行政事务、党团工会工作,均由学院办公室或党总支直接处理,不经过学系、教研室,确保学系、教研室精力集中于教学科研。学系、教研室不配备专职行政人员。

法律与行政学院

2009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