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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格遵守2016-2017学年第二学期考试纪律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年06月08日 点击次数:


全体同学:

考风考纪直接影响到考试的公平、公正和大家学习的积极性,是学校学风建设的重要内容。全国大学生英语等级考试及期末考试在即,为进一步倡导诚信考试、规范考场秩序、强化考试管理、严肃考风考纪,特通知如下:

一、全体同学要认真学习《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学生违纪处理办法》、《法律与行政学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院风建设的补充规定》等规章制度,加强对考试纪律的认识,努力做到积极备考、诚实参考。

二、全体同学要特别注意以下事项:

1.参加考试时必须携带准考证、身份证、学生证,提前10 分钟进入考场,没有携带有效证件的学生不得参加考试。准考证遗失的学生,必须提前到教务办公室办理相关证明,方能参加考试。有特殊情况无法按时参加考试的,必须按规定办理缓考手续。迟到30 分钟及其以上者不准入场,按旷考处理。

2.进入考场后,应按监考人员指定的位置(桌贴)就座,将证件放在桌面的左上角备查;不得自行调换座位。

3.参加考试,不准携带教材、笔记、参考书、复习资料等文字材料或其它物品进入考场(开卷考试除外);对已带入考场的文字材料或物品,应放到监考人员指定的地方。手机及其它电子设备一律不准随身携带,否则无论开机与否均按作弊处理。

4.考试开始30分钟后方可交卷。考试中途原则上不能离开考场,有特殊情况需向监考老师说明,否则视为提前交卷。在规定时间前答完试卷,应举手向监考人员示意,在征得监考人员同意后方可离开。

5.严禁由他人冒名顶替参加考试或代替他人参加考试。

6.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①携带考试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并且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②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不听劝阻的;

③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④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的;

⑤在考场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影响考场秩序的;

⑥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⑦将试卷、答题纸、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⑧用规定以外的笔或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学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⑨考生在开卷考试中,携带禁止的资料或者工具的;

⑩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7.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①在闭卷考试中,携带与考试课程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等参加考试的;

②在考试用桌上或者身体上涂写任何与考试课程内容有关的文字和符号的;

③违规使用电子工具或通讯工具的;

④抄袭他人试卷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的;

⑤故意将自己试卷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让他人抄袭的;

⑥互相核对答案及传递纸条、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⑦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⑧借故暂离考场以得到答案的;

⑨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答卷答案雷同的。

8.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①使用通讯设备及其他工具发送、接收考试相关内容的;

②替他人参加考试或由他人代替考试的;

③盗窃试卷的;

④有组织(三人以上共同策划)作弊的;

⑤第二次考试作弊或在一学期内连续(两门课以上)作弊的。

三、全体同学要严格遵守考试纪律,尊重监考老师,如对监考老师有意见,可以在考试结束后向学校、学院反映。

四、全体同学在考试期间如有问题,可以及时向学院老师咨询,咨询电话

教务办公室:0756-6126070

学务办公室:0756-6126617、6126507

行政办公室:0756-6126570

法律与行政学院

2017年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