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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咨询基地召开“特区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在司法裁判实践中的适用”讨论会

 发布日期:2018年06月19日 点击次数:


6月13日下午,附设在我院的珠海人市人大常委会咨询服务基地在我校国际交流中心A408会议室召开“特区法规与地方性法规在司法裁判实践中的适用”座谈会。会议由我院院长、市人大常委会立法顾问、立法咨询服务基地主任于风政教授主持,珠海市律师协会会长田学东、市政府法制局前局长杨静辉、市人大常委会立法顾问谢春璞、孟繁春、李蕴芳、郑智兴、薛鹏及林叔权律师、我院法律系主任刘世强副教授、英美法系主任孙宏友副教授、刘英俊副教授、尹疏雨博士等出席了会议。

与会同志结合最近珠海市法院裁决的典型案例,重点讨论了特区立法的性质、地位、效力、在司法裁判中如何正确适用特区法规以维护特区立法权威的问题。大家一致认为,1996年3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予我市特区立法权。依据全国人大的授权决定和《立法法》的规定,我市人大有权在“遵循宪法的规定以及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的前提下,对法律、行政法规、广东省地方性法规进行“变通”。特区法规源自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的特别授权,具有特殊的法律地位与效力。依据地《立法法》的规定,当特区法规与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不一致的时候,应首先适用特区法规,从而使特区的先行先试、改革创新能够得到有力的法律保护。这是中央支持特区改革的法律重器,是珠海的特殊政治优势。在改革开放40周年新的历史起点上,珠海要重铸特区精神,再燃改革热情,实现“二次创业”,离不开特区立法的保障。应当抓住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和人大监督、社会监督等各个环节,切实建立和维护特区立法的权威,建构有利于改革创新的法制环境。

与会同志认为,法律的生命和权威在于适用,即在司法裁判过程中得到法院的尊重与维护。珠海的法律职业界,特别是司法机关和律师,要加强对特区立法和特区法规的学习与研究,正确认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立法法》授权制定特区法规的深远用意,正确认识维护特区法规的应有权威对于营造最优法制环境、保障珠海先行先试、改革创新的重大意义,正确认识特区法规的法源、性质、效力,正确认识特区法规与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关系。审判机关裁决案件,适用法律,应严格遵循《立法法》和最高法院的规定,坚持“特别法优先于一般法”的原则,在特区法规与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不一致时,必须优先适用特区法规。地方性法规与上位法不冲突且规定得更详细、更具体时,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不能用“不予适用”或回避适用的方式,直接或间接地否定特区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法律效力。律师界也应该更加重视特区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适用。

鉴于特区立法权的极端重要性,立法咨询服务基地将组织一系列学术活动,对有关问题进行深入研讨,推动和提升国家机关乃至全社会对特区立法的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