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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违约及调整改派

 发布日期:2013年05月28日 点击次数:


关于违约及调整改派

发布日期:2013-05-28 点击次数:0

自毕业生、单位在学校所提供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毕业研究生就业协议书》上签发盖章之时起,该协议书即具有法律效力的。在毕业生就业方案确认并签发《报到证》后,任何一方提出解约,或者是违约,均须履行协议书上所规定的解约或违约条款。同时,毕业生必须按如下相关规定办理改派手续。

适用对象

毕业生当年7月前纳入派遣计划,并且已经与原用人单位协商解除协议的毕业生;

毕业当年7月前纳入派遣计划,派遣回生源地,需重新派遣到跨生源地用人单位就业的毕业生。

适用时间

调整改派的时间为毕业当年的7月至次年的6月(即毕业后一年内),每个月的最后一周,逾期不予受理。由学校统一报送有关材料(原派遣单位的退函、新录用单位的接收函、原报到证、学校的意见)并协助办理。

办理改派手续必须准备好的材料

(1) 原单位出具的同意解约或违约的书面证明,回生源地的需提供生源地毕业生主管部门(一般非师范类毕业生广东生源为人事局,外省生源为教育厅或人事厅< 根据毕业生报到证上单位主管为准>)的同意改派证明。

(2) 新单位出具的书面录用函。若单位无独立档案人事权,即需提供用人单位所在地毕业生主管部门接收函。

(3) 到校招生与就业指导中心填写《改派申请表》,提出改派申请。

(4) 退回原签订的协议书。

(5) 退回原《报到证》、户口迁移证及户口批复件(外省生源),原《报到证》上需注明原单位主管的改派意见及签章。

有关规定

对派遗到我省12个山区市(韶关、清远、湛江、茂名、阳江、肇庆、河源、梅州、潮州、揭阳、汕尾、云浮)的毕业生,只要当地需要,原则上不作调整。

对已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的毕业生,原则上不作调整。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学校报地方主管毕业生调配部门批准,不再负责其就业。在其向学校交纳全部培养费和奖(助)学金后,由学校将其户口关系和档案转至家庭所在地,按社会待业人员处理:

(1)不顾国家需要,坚持个人无理要求,经多方教育仍拒绝改正的。

(2)自派遣之日起,无正当理由超过三个月不去就业单位报到的。

(3)报到后,拒不服从安排或无理要求用人单位退回的。

(4)其他违反毕业生就业规定的。